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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土地占有形态及其矛盾运动

时间:2009-7-24 13:53:39  来源:不详
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6](第310、311、312、313号简)

    该律文属《二年律令·户律》,系吕后二年(前186年)所颁,所规定的名田数额自九十五顷至一顷不等,这是私有土地的重要来源,也是日后土地兼并的重要基点。至武帝时代,董仲舒上《限民名田疏》,要求“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师古注曰:“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4](《食货志上》)这表明名田之制实施的广泛及其影响之大。

    对荒地草田的占垦,主要出现在西汉与东汉的建国之初,这一时期的主要问题是因长期战乱而造成的“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4](《食货志上》)。所以,西汉与东汉立国之初,都鼓励农民占垦荒田。实际上,在其他一些历史时期,在荒田草田较多的地区,也同样鼓励百姓占垦。如武帝遣博士六人循行天下,对于“野荒治苛者”要举奏,这实际上就是准许百姓占垦荒田,当然,这种占垦要经过许可。东汉章帝时,也曾下诏曰:“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利,勿令游手。”[1](《章帝纪》)不但把未垦辟的荒地交农民占垦,而且还给予粮种,可见统治者的良苦用心。

   赋民公田,从两汉史料看,主要是对贫民的一种公田授予。这种授予自西汉到东汉,不绝如缕。如《汉书·霍光传》载:“(霍)山曰:‘今丞相用事,县官信之,尽变易大将军时法令,以公田赋予贫民。”《平帝纪》元始二年条记道:“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汉公、四辅、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师古注曰:“计口而给其田宅。”东汉时,赋民公田的记载依然常见。如《后汉书·明帝纪》记永平十三年明帝诏曰:“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滨渠下田,赋予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樊宏传附樊准传》记道:“永初之初,连年水害灾异,郡国多被饥困,……悉以公田赋与贫人。”

    赐田,是指皇帝特别赋予的公田。这类情况比较复杂。从汉代的有关记载看,赐田大略有四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向贵幸之臣、皇亲国戚等人赐田。这类赐田的数量一般都比较可观。比如汉武帝一次就曾赐给同母异父姐“钱十万、奴婢二耳、公田百顷。”[4](《外戚传》)向卜式赐田十顷;哀帝一次曾向董贤赐田二千顷。这种赐田也十分随意。《史记·滑稽列传》载:武帝想让东方朔识一异兽,朔日:“某所有公田、鱼池、蒲苇数顷,陛下以赐臣,臣朔乃言。诏曰:‘可’。”同书又载武帝乳母上书“某所有公田,愿得假请之”,要求假田,而武帝却直截了当地说:“乳母欲得之乎?”遂以赐乳母。第二种形式是徙民赐田。自西汉初始,对于迁徙的豪族大姓一直是“与利田宅”。如《汉书·高帝纪》云:“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昭帝纪》云:“(始元三年)秋,募民徙云陵,赐钱、田宅。”对于迁徙的百姓,也是赐予一定的钱财田宅。如《汉书·晁错传》记晁错向文帝建议徙民实边时,便主张政府为徙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室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武帝建元三年,对于徙民茂陵的人家,赐“户钱二十万,田二顷。”这种迁徙百姓赐予田宅的情况,至西汉末东汉时代,仍时而可见,但已不是西汉前中期那种较大规模的迁徙与赐田了。如《汉书·平帝纪》元始二年条载:“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后汉书·章帝纪》元和元年条记道:“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他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第三种方式是直接向贫民赐田。这种赐田带有赈济性质,数额有限。如《汉书·贡禹传》云:“故民弃本遂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如《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九年条云:“夏四月甲辰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第四种方式是军功赐田,主要实行在西汉初年。刘邦击败项羽后,一方面要求流亡民众“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另一方面,则实行“以有功劳行田宅”,对于立军功而得到高爵者,赐与田宅。《汉书·高帝纪》记其诏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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