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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土地占有形态及其矛盾运动

时间:2009-7-24 13:53:39  来源:不详
业经营的又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山林川泽、可垦不垦以及垦田中的国有土地,这是我们在本文中研究与关注的主题。

    两汉时代,可用于农业经营的国有土地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

    1.公田

    公田一般指垦田中的国有土地,这部分土地在汉代分布较广,也具备较大的经济意义.如赵过为搜粟都尉推广代田法时,便首先从公田开始。《汉书·食货志》云:

    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瑌地,课得谷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代田的最初实验是在离宫墙垣侧近,让士卒垦地为之,而其第一步推广则在三辅公田中,然后,又及边郡及居延城,又及边城、河东、弘农等处,这都是公田较为密集的地区。

    从两汉史料看,公田虽以三辅等地较为密集,但其分布范围遍于各郡国,数量当亦不少。如《盐铁论·园池》篇中,贤良文学们曾指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权家。”《汉书·帝纪》也记载:“(初元元年春)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到东汉时代,各郡国仍有一部分公田存在。如《后汉书·明帝纪》记曰:“(永平九年)夏四月甲辰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后汉书·樊宏传附樊准传》亦云:“永初之初,连年水旱灾异,郡国多被饥困,……悉以公田赋予贫人。”

    两汉公田的来源,除继承前朝外,主要有三种途径:

    其一是政府组织的屯垦。西汉武帝抗击匈奴,开拓边土,在新领有的土地上又组织士兵屯垦,这种屯垦的土地自然列入公田名下。元狩中,汉王朝在拥有了河南地与河西、漠南之后,开始在新地屯垦。如《史记·匈奴列传》所记:“是后,匈奴远遁,而幕南无王庭。汉度河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五六万人,稍蚕食,地接匈奴以北。”紧接着,汉王朝又在河西等地大力屯垦。《史记·平准书》记道:“(元鼎六年)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另外,在西域、河湟等地,也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屯垦。东汉时代,边地屯垦仍然存在,主要也是分布在西域、河西、河湟一带。与西汉不同的是,东汉王朝在边地屯垦的同时,在内地一些地区也进行屯垦。如建武年间,光武帝遣刘隆“屯田武当”,派李通“屯田顺阳”,又派王霸屯田函谷关、张纯屯田南阳。无论是边地屯田,还是内地屯田,因这些屯田而产生的土地都是国家公田,成为两汉王朝公田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二是政府对原私有土地的没收。在两汉时代,最大规模的一次没收行动是武帝时的告缗。《史记·平准书》言:“卜式相齐,而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这些被没收的土地,往往归于中央有司。《史记·平准书》又记道,告缗令实行后:“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人田田之。”当然,这是一种特例,在两汉王朝的法律执行中,一直有连带刑,或举宗流徙,或夷灭三族,这部分人的田产也往往没入县官,在为公田。另外,汉王朝还还进行过多次规模不小的迁豪、徙民,那些被迁徙者的土地,多被收为公田。如《汉书·元帝纪》诏称:“顷者有司缘臣子之义,奏迁郡国民以奉园陵,令百姓远弃先祖坟墓,破业告产。”这种没收虽是非常规性的举措,但由此而来的土地也为数不少。

   其三是政府对抛荒土地的接收。两汉时代,由于天灾人祸或其他各种原因,流民现象比较严重。流民们背井离乡,外出谋生,便产生了大量的抛荒土地。如《盐铁论·未通》篇中文学所言:

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赀征赋,常取给见民,田家又被其劳,故不齐出于南亩也。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者多。……是以田地日荒,城郭空虚。这些新抛荒的土地常常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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