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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土地占有形态及其矛盾运动

时间:2009-7-24 13:53:39  来源:不详
作公田,直到东汉末年,仲长统还建议道:“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1](《仲长统传》)

2.草田

草田是指尚未开垦的荒地,亦即《汉书·地理志》所言“可垦不垦”者,一般是与垦田、辟田相对而言。《管了·八观》曰:“草田多而辟田少者,虽不水旱,饥国之野也。”《汉书·东方朔传》记道:“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户、杜之民。”’师古注:“草田,谓荒田未耕垦也。”草田属于国有土地,其实际支配权在两汉政府。

3苑囿

    苑囿是指由水衡、少府所掌管的苑囿池籞。据《三辅黄图》卷四《苑囿》所记,仅关中地区就有上林苑、甘泉苑、御宿苑、恩贤苑、三十六苑、西郊苑、宜春下苑;另外,在其他地区还有牟苑、南苑;地方郡国中也存有大小不等的苑囿。这些苑囿,许多是规模浩大者。如上林苑,“周褒三百里”;甘泉苑,“凡周围五百四十里”;西郊苑,“周垣四百余里”。苑囿之中当然囊括着相当一批耕地、可耕地。《汉书·东方朔传》记载:建元年间,武帝要扩展上林苑,“乃使太中大夫吾丘寿王与待诏能用算者二人,举籍阿城以南,盩屋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南山”。这一地区号称天下“陆海”,尤其是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所以,东方朔认为“今规以为苑,绝陂池水泽之利,而取民膏腴之地”,与国与民都十分不利,劝武帝勿行此事,但未被武帝采纳,“遂起上林苑,如寿王所奏云”。

    4.山林川泽

    山林川泽自秦以来即为帝室所有。如《汉书·食货志》言:秦朝“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兴,循而未改”,“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人,白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汉代山林川泽的管理机构是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言:“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所谓“掌山海池泽之税”,不只是一种税收管理问题,而是在行使所有权。《汉书·孙宝传》记道:

     时帝舅红阳侯(王)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有诏郡平田子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师古注“少府陂泽”道:

旧为陂泽,本属少府,其后以假百姓,百姓皆已田之,而立总谓为草田,占云新自垦。这儿,师古所云“旧为陂泽,本属少府”,正确地道出了少府代表帝室对山林川泽所行使的所有权。

    对于上述四种不同类型的国有土地,西汉王朝采用了两种管理与经营方式:一种是直接的经营,主要通过屯田以及相关的官手工业、畜牧业来进行;另一种是间接经营,通过租赁山泽、“假民公田”等方式进行。至汉武帝时代,对国有土地的经营所得,成为军国费用的重要来源。如桑弘羊所言:

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賦;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边置任任田官以赡诸用。[2](《园池》)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汉时代,对于不同类型的国有土地,国家的法律保护程度也各有不同。

    两汉王朝最严格保护的是皇家苑囿。皇家苑囿中的一草一木一石都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不许人们染指。但这种严格的法律保护首先维护的是帝王的尊严,其次才是对所有权的保护。

    仅次于皇家苑囿的是对公田的法律保护。西汉规定,盗占、买卖公田,均要处以重刑。《汉书·李广传》记道:“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又盗取神道外埂地一亩葬其中,当下狱,自杀。”盗卖三顷公田外加盗用一亩公田,堂堂丞相,便要下狱,以至畏罪自杀,可见西汉对侵犯公田者处罚之严。《汉书·百官公卿表下》也记道:“右扶风温顺为少府,(建始)二年,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即使身为少府,擅自买卖公田,也要下狱治罪。《后汉书·郅寿传》载,尚书仆射郅寿因在朝会讥刺外戚窦宪,结果,“宪怒,陷寿以买公田诽谤,下吏当诛”,经侍御史何敞等上书极力辩护,寿才得以免死。这也可见当时对公田控制得十分严格。

    对草田与山林川泽的保护又次于公田,而两者之间又有一定区别。对此,我们可以推敲一下前引王立“占垦草田”一事。《汉书·孙宝传》先记王立“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接着又记丞相司直孙宝“闻之,遣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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