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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土地占有形态及其矛盾运动

时间:2009-7-24 13:53:39  来源:不详
相史按验,发其奸,劾奏立、尚怀奸罔上,狡猾不道,尚下狱死”。从文字上看,这儿王立之奸主要在“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若仅仅是“占垦草田”,便不会有什么问题。这表明汉王朝对山林川泽的所有权意识高于草田。因为草田是荒地,为了安定社会、增加赋人,政府还常常鼓励百姓占垦之,并作为地方长吏的一项重要治绩。如武帝元狩六年,曾派博士六人循行天下,其主要任务是“详问隐处亡位,及冤失职,奸猾为害,野荒治苛者,举奏”。师古注曰:“野荒,言田亩不辟也。”

综上所述,两汉时代的国有土地按照政府管理的程度,可以依次分为苑囿、公田、山林川泽、草田四个部分,也是四个层次。在两汉时代国有土地的被侵蚀浪潮中,这四部分的命运并不完全相同。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与小私有土地的联系以及对于小私有土地消长所发生的作用也是各不相同的。

 

 

    进入两汉时代以后,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现象逐渐增加,土地私有化形成趋势。西汉初年,萧何便“多买田地”,而且“置田宅必居穷处,为家不治垣屋,曰:‘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3](《萧相国世家》),已虑及他人的兼并。此后,两汉土地买卖的记载便史不绝书。如西汉张禹“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4](《张禹传》);东汉吴汉出征,“妻子在后买田业”[1](《吴汉传》)。此类事例常被史家征引。不独土地兼并者要买田地,连一些乡里的平民百姓因各种原因也购买田地。如居延汉简即有:

□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饭,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饭钱数环钱。旁人淳于次儒、王充、郑少卿,古酒旁二斗,皆饮之。[5](第653页,简号557.4)

解放后考古发现的十余枚汉代“买田券”也可为证,其中,河南偃师发现的《汉侍廷里父老惮买田约束石券》,记里社父老们集资购买给资用地。其券文曰:   

……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佯申其有赀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其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

又如《曹仲成买地铅券》所记乡民曹仲成购买冢田之事:

    光和元年十二月丙午朔十五日,平阴都乡市南里曹仲成,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谷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亩千五百,并直九千,钱即日毕。

甚至作为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尝试着购买地产。西汉成帝即“置私田于民间,畜私奴车马于北宫”[4](《五行志中之上》)。东汉的灵帝也曾“还民间买田宅起观第”[1](《张让传》)。到东汉时,宦官也加入到了置买田产、兼并土地的行列。如史载:“中常侍苏康、管霸用事于内,遂固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1](《党锢列传》)“小黄门段珪家在济阴,与(侯)览并立田业。……督邮张俭因举奏览贪侈奢侈,前后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百一十八顷。”[1](《宦者列传》)

    这一时期,土地私有观念已深人人心。汉代人即使在安葬死者时,也忘不了附上一份买地券的明器,以保障死者在阴间的土地占有。有的买地券实际上就是现实中买地券的翻版,如《王当买地券》、《王未卿买堆券》等。不独民间已接受了土地私有的观念,封建王朝也在事实上接受了这一点,他们也在进行:上地买卖。如前所述及之王立,即将其诈取之田“上书愿以人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实际上是政府在购入这部分土地。前引武帝欲扩展上林苑之事,也是要臣下计算所占用“提封顷亩及其贾直”,并加以补偿。

   在土地私有化的这一大趋势中,两汉社会的各阶层都试图极力地扩大自己的土地占有,拓展自己的私有土地,从而使私田的数量急剧增加。综观两汉私有土地的发展史,这一时期的私有土地主要有以下三项来源。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汉代私有土地的基本构成。

   1.封建政府的“授田”

   “授田”是我们借用的一个代名词,是指两汉时代以政府名义赋予农民及其他阶层人员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名田”、对荒地草田的占垦、赐民公田、赋民公田等形式。

   名田,即国家允许百姓、官吏按户等或爵位高低可占有不同数额的田产。张家山汉简向我们昭示了汉初关于“名田”的法律规定。简文如下: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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