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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状况探讨

时间:2009-7-24 13:53:38  来源:不详

土地是中国封建帝制时期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富实体,土地所有权状况是封建社会中最为主要的经济现实和利益体现,各种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比例关系即土地所有权结构则体现着社会各阶层、各集团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探讨中国封建帝制时期历代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及结构,将有助于深化关于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社会阶级结构和社会发展模式等的认识,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学术意义。以下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对前期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及结构做一阐述。

需要在先说的是,学界经常使用的土地所有权概念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土地所有权仅指土地的归属权,广义的土地所有权除归属权这一核心权利外,还包括土地的占有权、经营权、支配权、收益权、继承权等,这在现代经济学特别是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中又称为产权,是一束权利或称为一个权利组。实际上,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概念也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土地仅指用于种植农业的耕地和可耕荒地,广义的土地除了耕地和可耕荒地外,还包括大面积的山林川泽、草原、荒地及城市、邑居、村落、道路等。由于土地概念的广狭二义,也就导致了农业概念的广狭二义,狭义的农业仅指粮食及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广义的农业除种植业外,还包括畜牧业、林业、渔业等。本文对土地所有权、土地、农业概念的使用均注意其广义和狭义内涵,注意其间的联系和区别。

 

 

中国封建帝制时期的经济现实实质上是政治权益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而不具有纯粹经济的意义,这也是前资本主义时代阶级社会中一切经济现实的基本特点。唐前期的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也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现实和经济结构,而是由唐前期一系列土地规政策、土地制度所设计和规划的,这其中体现了国家主权意志、法权意志和统治意志,体现了国家政权对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规划和安排,体现了政治上层建筑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干预和操控。

唐前期的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并非仅仅是均田令和均田制,而是更为周备、具体和较为复杂的,在律、令、格、式四种形式的法律条文和皇帝有关诏敕中均有相关内容,其中以《唐令•田令》最为详整[1],户婚律、杂律、户令、户部格、户部式及有关诏敕中也有明确的条文和规定。这些条文和规定相互联系和补充,由唐王朝以国家的名义制定颁布,共同构成了唐前期的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也共同规划了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及结构。总的说来,唐前期的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有关于土地国有权的规划确认,也有关于土地私有权的规划确认,并从整体上安排了国有和私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并存的状况及结构。

具体说来,唐王朝建立后,首先延续了古代社会以来,特别是战国授田制以来的传统,继承了“官山海”政策和山林川泽国有制度,将大面积的不可耕的山林川泽确立为国家所有。同时,又将隋末大乱之后无主的可耕荒地全部纳为国有,也继承了“土业无主,皆为公田”的传统和制度。所有不可耕的山林川泽和无主可耕荒地,在法律上被确立为国有土地。这是国家所有的全部土地,是广义的国有土地。广义国有土地的一部分有政府有关军事、行政、事务部门等用于农业经营,进入到实际的经济生产和效益开发,完成了土地国有权的经济实现,被称为“官田”或“公田”,这是狭义的国有土地。广义的国有土地更具有主权和法权意义,“官田”或“公田”更具有土地国有权实现的实际的经济意义,是土地国有权的经济现实形态。

官田和公田的具体形态又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职田、公廨田、屯田、牧场、牧田、驿封田、馆田、长行坊田、苑宥园池等,也都是由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所规划安排的。

职田又称职分田或职分官田,是按照京师及地方各级文武职事官的岗位授给的国有土地,在岗官员有占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以田租收入作为其禄米的补充,即白居易所云“国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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