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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农民赋役负担与户等的关系

时间:2009-7-24 13:52:40  来源:不详
    前期均田制下的农民的租调负担,是按丁征取而不计户等高低,这已为许多人所论证。但岑仲勉先生和韩国磐先生提出了不同的看。岑仲勉先生在“租庸调与均田有无关系”
(《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一文中,认为“租二石、绢二丈只是授田百亩应纳之底额,然授必不足,故须参合各户享有动产多少而高下之”。文中举《通典》卷6《赋税》(下)天宝中年天下计帐数额中江南折布条原注为证:

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则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为率。

韩国磐先生除用这条材料外,又举敦煌唐户籍残卷为证,他在《隋唐的均田制度》一书中认为:“虽规定一丁租二石,绢二丈等,但这只是一般的标准,实际上可按户等高下而有增减的。且今所见敦煌户籍残卷,在户下不但注课户不课户,且注明下中户或下下户。如平康乡先天二年籍‘户主王行智’下,注明为‘下中户,课户见输’。又如天宝六载户籍‘户主曹思礼’下,注明‘下中户空,课户见不输’。这正是为了受田有多寡,动产有多少,因而按户等高低可以升降所负担的赋役。”(《隋唐的均田制度》,第72页。)

但是,这两条材料,却不足以证明岑韩两先生的论点。

关于折布代租的规定,首先从《通典》上下文看:

其庸调租等,约出丝绵郡县计三百七十余万丁,庸调输绢约七百四十余万匹(每丁计两匹),绵则百八十五万余屯(每丁三两,六两为屯,则两丁合为一屯),租粟则七百四十余万石(每丁两石)。约出布郡县计四百五十余万丁,庸调输布约千三十五万余端(每丁两端一丈五尺,十丁则二十三端也),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则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为率)。二百六十余万丁,江北郡县纳粟约五百二十余万石。

可知除江南郡县依户等纳布折租外,全国其他大部分郡县的租庸调,仍按每丁租粟二石,调绢二丈,力役二十日折绢六丈计算(连调绢每丁共八丈,唐制四丈为匹,八丈即两匹),布依比例增加)(每丁调布二丈五尺,力役二十日,每日折布三尺七寸五分,二十日共为七丈五尺,连调布每丁共应输布十丈,即两端(每端五丈)。但《通典》此处作“每丁两端一丈五尺”,当别有故,但非据户等高下征取,则可肯定。),并非依户等高下而有所变通。至于江南郡县,也只有纳布代租是参考了户等,庸调负担则仍是不按户等,按丁统一计算。由此可见,这种依户等纳布代租,只是适应江南地区特殊情况的一种规定,并没有在全国普遍施行。

其次,这种江南郡县折布代租的规定亦非实行于整个唐前期。吐鲁番曾发现过唐代武则天时期江南所纳的代租之布。(斯坦因:《中亚腹地考古》,卷2,第1044页,附录一。卷3,插图127,“阿斯塔那墓葬中裹尸布上的中国字”。)但唐政府正式公布江南纳布代租的命令,却是玄宗开二十五年的事。《通典》卷6《赋税》下云: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

在这以前,江南郡县纳租并非全是折布,恐怕还是以米居多。陈子昂《陈伯玉文集》卷8“上军国机要事”云:

即自江南、淮南诸州租船数千艘已至巩洛,计有百余万斛。

《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云:

(开元十五年)秋,……河北饥,转江淮之南租米百万石以赈给之。

《通典》卷10《漕运》载开元二十一年裴耀卿奏云:

请于河口置一仓,纳江南租米。

都是证明。又从《旧唐书》卷48《食货志》“(天宝初)韦坚……请于江淮转运租米”的记载看来,即在开元二十五年定令之后,江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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