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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农民赋役负担与户等的关系

时间:2009-7-24 13:52:40  来源:不详
可能仍有纳米之事。由此可见,这种纳布代租的规定,充其量只是在玄宗中期以后才普遍行于江南地区的一种特殊规定。其折租时何以考虑到户等,需要另行研究。但不管怎样,这种规定绝非均田制度下普遍、长期的规定,不能用来证明唐前期农民的租调负担普遍可按户等高下而有所变通。

至于韩先生所引敦煌唐代户籍残卷的材料,细分析一下,也可知并不能证明按户等高低升降受田农民所纳租赋。我所见的唐代户籍残卷中,有“课户见输”及“课户见不输”记载的一共有22户(除大历四年籍(斯•514)系摘自伦敦博物馆敦煌卷子显微胶片外,其他材料均系从仁井田陞《唐法律文书之研究》,王井是博《敦煌户籍残简》,《再读敦煌户籍残卷》,《食货》第四卷第五期《唐户籍丛辑》,池田温《关于敦煌发见的大历四年户籍残卷》(《东洋学报》第四十卷第二、三号)等书刊论文中转引。),这22户情况列表如表一、表二(见569—570页表)。



从表一、表二里可以看到,“课户见不输”与“课户见输”两类人户,各方面条件是差不多的,输与不输和户等的高低并无关系。

第一,从户等高低来看,“课户见不输”各户可知户等的四户中,下中户及下下户各二,“课户见输”各户可知户等的十四户中,下中户四,下下户十,下下户占的比重反而更大。照韩先生的说法,户等低的应当有更多的机会减免所应负担的赋税,可是这里的情形却恰恰相反。可见韩先生的假说不易成立。

第二,从各户劳动力与占有土地情况来看,“课户见输”与“课户见不输”各户之间的差别也是细微的,看不出与赋税之输与不输有什么关系。现将已知人口确数与土地确数的“课户见输”与“课户见不输”各户(前者五户,后者十一户)的情况列表比较(见570页表三)。

另外依常情,既然规定纳课,如依户等高下变动,只有少输的情况而绝无不输之理,因此,课户不输的原因,恐怕不会是因为户等有高下而变通缴纳数量的结果。从下列的“课户见不输”与“课户见输”各户的情况表看来,课户输与不输的区别似乎是在二者身份之不同,见输各户中大部分均为白丁,而见不输各户中,绝大部分均有勋荫及军职,仅有一户白丁,亦可能因其从征而免去课役。这个问题还须要进一步探讨,但唐代户籍残卷中“课户见不输”与“课户见输”的区分,不能用来证明韩先生的论点,却是可以肯定的。

与岑韩二先生的见解相反,我们却能从唐代文献中找到许多不计户等而以丁为单位征取租调的记载,前引《通典》卷6天宝中天下计账数,就是一例。至于最重要的证据,还是唐代户籍残卷中开元九年后王万寿的户籍:

户主 王万寿 年伍拾壹岁 白丁
神龙元年全家没落,开元九年账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行上浅落放之。
下中户 课户见输
女 尚 品 年贰拾壹岁 中女
计租二石
一拾亩永(业)
壹拾亩已受

王万寿是下中户,即八等户,只有40亩,在敦煌是属于占有土地较少的人家,又曾于神龙元年全家没落,照岑韩二先生的说法,其租赋负担应当依户等而降低了。但实际上他却仍需按规定数额纳租,这就足以说明唐代农民缴纳的租赋数量是不因户等高低而变通的。

然而,户等的高低却确与人民负担轻重有关,这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第一,作为征取户税的标准。这点史文很楚,不必多谈。

第二,曾一度作为地税即义仓粟米征取的标准。《隋书》卷24《食货志》载:

(开皇)十六年又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

这一规定到贞观初年改为垦田亩纳二升(《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到高宗时又有变动,《通典》卷12《食货》12《轻重》:

高宗永徽二年九月颁新格:义仓据地取税,实是劳烦,宜令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

开元时又变了,《通典》同卷载:

开元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

第三,作为授田先后的标准。《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里正授田课农桑》条疏议云:

依田令:……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多后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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