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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状况探讨

时间:2009-7-24 13:53:38  来源:不详
“卖充(住)宅及碾硙、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情况下,“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15](卷12《户婚律》卖口分田条及疏议),在入老、身死之后要归还政府,另行它授,即“口分(田),则收入官,更以给人”[6](卷48《食货志上》),“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15](卷13《户婚律》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条疏议引《田令》),广大个体农户及工商业户仅有法定时间内的占有权、经营权而无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2、对僧尼、道士、女冠等的授田,规定:“诸道士、女冠受老子《道德经》以上,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受具戒者,各准此。”没有“永业田”和“口分田”的区分,实际上这类授田“不是授给僧尼、道士、女冠本身或其家庭,而是授给寺观”[2](P87)。授田虽按僧尼、道士、女冠的人头数授给,但僧尼、道士、女冠们并不拥有对所授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其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属于寺观的,是寺观私有的土地。3、对官户、官奴等贱户的授田,规定:“诸官户受田,随乡宽狭,各减百姓口分之半。其在牧官户、奴,并于牧所各给田十亩。既配城镇者,亦于配所准在牧官户、奴例。”这其中又有区别,对一般官户只授予“口分田”,而且要减半;对在国有牧场和城镇服役的官户、官奴,只给予耕田十亩。由于官户、官奴是因犯谋反和谋大逆之罪而被籍没入官的政府奴隶,所以对他们的任何“授田”只是为了使他们能从事耕织以维持基本的衣食需要,来保障他们能够为政府服役。连人身都属于政府所有的奴隶,自然谈不上对土地有任何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不过,由于均田民户绝大部分是广大个体农户及工商业户,所以就均田民户土地的主体而言,均田制实际上规划安排了一个私有和国有并存的二元所有权结构,具有国有、私有的二重性。
从以上阐述可以看出,唐王朝通过均田制这一正式制度安排,将人户原有私田和一部分国有可耕荒地搭配起来,规划安排了社会各阶层的等级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其中确立了贵族、官僚户的“永业田”私有权,也确立了广大均田农户及工商业户的“永业田”私有权和“口分田”占有权、经营权等。也可以说,均田制实际上是按照社会等级来规划安排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的,不同社会等级的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是相差悬殊的。整体考察,均田制对贵族、官僚户和民户土地的总规划也是一个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并存的二元所有权结构。另外,唐前期实行特定条件下土地可以买卖的政策,《唐令•田令》第19条规定:“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田。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 使“买田”成为土地私有和占有的又一种形态。当然,土地买卖要合法,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经过政府的具体管理。《唐令•田令》第20条云:“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乡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凡合法“买田”,也要登记入户籍,计算在“应受田”的总数里,也纳入到均田制范畴之内,这在敦煌吐鲁番户籍残卷文书中多有实证。
除均田制确立了绝大部分均田户“永业田”的私有权和“口分田”的占有权、经营权外,赐田制也确立了一部分土地私有权。赐田是皇帝按照其意愿和需要而赐给贵族、官僚们的国有耕地或荒地,不在均田制范畴之内,实际上也是一种授田制。如高祖李渊初平长安,赐裴寂“良田千顷”[6](卷57《裴寂传》),数目惊人。武德二年,李勣获“赐良田五十顷”[6](卷67《李勣传》)。唐太宗贞观时,李袭誉在京城附近“有赐田十顷”,“河内有赐桑千树”[6](卷59《李袭志传附弟李袭誉传》)。元结的曾祖元仁基从太宗征辽东,“以功赐宜君田二十顷”[5](卷143《元结传》)。唐代尊崇道,太宗、高宗、武则天对寺观多有赐田,数额颇大。赐田制直接将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唐令•田令》第10条虽规定“诸赐人田,非指的处所者,不得于狭乡给”,但实际执行不会严格,如上述李袭誉的十顷赐田就是在京城附近,而京畿地区是名符其实的狭乡。从相关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看,赐田也登记入户籍中,也要向政府交纳地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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