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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秦汉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力问题

时间:2009-7-24 13:54:02  来源:不详

一、从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

 

氏族所有制是史前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随着时间的推移,到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阶段出现了血缘关系更为密切的家族公社(或称大家族)。[1]家族公社是“氏族分支的终端,或者更为确切地说,如果认为由于分化小家庭的产生过程为终结,那么家族公社则为倒数第二个形态。”[2]“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并以母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到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的过渡阶段。”[3]在仰韶文化时期的君庙和横阵村两个氏族公共墓地中的墓葬,大多是男女老少都有的多人合葬墓。[4]这说,在我国母系氏族繁荣阶段,大家族组织已经出现。大家族开始只是一个消费单位,然后发展为生产单位,最后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从氏族公社中独立出来,氏族所有制为家族公社所有制所代替。

家族公社早期,家族公社成员集体占有生产生活资料,共同劳动,土地属于“公有共耕”;到家族公社后期,个体家庭从大家族中分化出来,大家族的财产逐步变为个体家庭所有,土地属于“公有私耕”,即原来集体耕种的土地,以份地方式分给个体家庭使用,土地仍然归家族公社所有,个体家庭只有使用权,而且往往定期重新分配,在份地之外还要留下一块地供集体耕种,收获物作为家族公社的公共开支。[5] “公有私耕”是家族公社的最后阶段,它的继续发展就是家族公社崩溃,个体家庭完全独立。所以,在没有外来力量干预情况下,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路径一般为:氏族公社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个体家庭所有制。

这种正常的变革路线,被一种超越家族公社的外力即国家权力所干扰而变得复杂。在原始社会末期,家族公社土地处于“公有私耕”阶段。这时,国家出现了,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权被国家剥夺,家族公社对土地只有实际的占有权,家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变为土地占有制。夏、商、西周实行的井田制就是这种被国家剥夺了所有权的古代公社占有制。[6]

文献证明,这种国家所有权下的家族公社占有制是当时主要的土地制度。《小雅·大田》:“有渰渰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腾文公上》:“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遂人》有“十夫有沟”,《匠人》有“九夫为井”。分别有八家、九家、十家为一井的说。这样整齐划一的布局在现实中不可能的,显然具有较多的理想色彩,但“公田”、“私田”的划分并非主观臆想,因为建立在古代公社废墟上的国家残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是中外古代史中的一种普遍现象。[7]公田由全体成员合力助耕,收获物归公,用于上缴国家赋税和公共开支,私田归个体家庭耕种,并定期重新分配,收获物归自己。

井田上的劳动者是有血缘联系的家族公社成员。《诗·周颂·良耜》:“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郑笺云:“百室,一族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逸周书·大聚》:“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卹,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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