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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秦汉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力问题

时间:2009-7-24 13:54:02  来源:不详
土地为家族公社所有,个体家庭耕种份地,并定期重新分配。而此时,国家的出现,剥夺了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家族公社对土地只拥有实际的占有权,但这种变化并不能阻止家族所有制变为个体家庭所有制的趋势。在私有观念和私有制推动下,家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以一种迂回的路线进行着,即家族公社土地占有制(井田制)先变革为个体家庭占有制(授田制),然后再发展为个体家庭所有制。

井田制到授田制的变革实质是宗族共同体(家族公社)的崩溃,个体家庭脱离共同体而独立。这正是私有观念和私有制作用的结果。井田制瓦解的迹象是由于西周末年开始的“公田不治”的现象。公田是作为上缴国家赋税和宗族公共开支之用的,体现着宗族的集体利益,也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共同体的重要象征。在西周末期以前,公田上的劳动一直得以较好地维持,反映宗族成员对宗族的认同感依然较强,个体家庭与宗族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一致的。自西周末期开始,“公田不治”的现象出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44]《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民不肯尽力于公田”。陈国也出现“道路不可知,田在草间”的情况。[45]“解(懈)于公田”,[46]“公田不治”,[47] “怠于公事” [48]成为当时普遍的现象。所以,《吕氏春秋·审分》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这说明,在私有观念扩张的情况下,人们更为关注自身及其个体家庭的利益,血缘观念变得淡漠,人们对宗族的认同感严重削弱,在人们意识中,自身与宗族已经不是一个整体,这样,个体家庭与宗族利益的一致性就出现了分裂,当人们更为关注个体家庭利益时,集体利益就必然受到影响,因而出现了“公田不治”的现象。当人们对作为宗族纽带的血缘关系的认同感大为降低时,也必然要求打碎宗族的外壳,脱离宗族共同体的束缚,此时,宗族共同体就成为个体家庭和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春秋至战国前期的变革正是基于应对这样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要求而发生的。变革是人们对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挑战的应对,是意识的自觉的创新活动。各国变法尽管是自上而下通过统治者掌握的国家权力完成的,但如果没有个体家庭要求独立的普遍性的社会要求,变法也不可能发生。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发展使个体更关注自身及小家庭的利益,从而产生脱离宗族共同体束缚的愿望和要求,而国家权力不过是通过超越个体的强制性力量,使这种变革过程大为缩短而已。

战国授田制后,个体家庭挣脱了血缘网络的桎梏,从宗族中独立出来,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家庭对土地拥有长期而稳定的占有权,有利于激发小家庭的生产热情,如《墨子·非命下》曰:“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私有观念扩张所导致的授田制,反过来会进一步强化个体对自身利益的重视,使私有观念的发展得以深化。王翦所谓

“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请田宅为子孙业”,体现了个体已经不满足于对土地的占有,而要求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传之子孙,成为永久产业。[49]这样,土地的个体家庭占有制发展为个体家庭所有制就成为必然。

总之,氏族所有制到家族公社所有制的变革,井田制到战国授田制的变革,在变革前,生产力并没有显著的进步,因此,生产力的进步导致土地制度变革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原始农具简陋,是单个人使用的工具,集体劳动也只是个体劳动的量的简单相加而已。“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50]这就是说,以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部落或氏族共同体,不是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劳动的结果,而是相反,即部落或氏族公社的群体性导致了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劳动的结果。这种天然共同体的存在,不是因为生产力的低下,而是靠共同体成员强烈的血缘认同的观念,以及建立其上的血缘情感来维持的。这种血缘观念和情感只有私有观念才能使之消解。私有观念是人在实践活动和人际互动中的一种意识的觉醒,它使人对自身的存在和利益的维护由自发变为自觉,私有财产体现着以财产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正是先有占有财产的自觉的意识,才会有排他性的占有财产的关系。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私有制)是相互作用,互为动力的关系。它们的相互作用使人们的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一步步深化,氏族的财产一步步变为大家族(家族公社)的集体私产,大家族的财产一步步变为个体家庭的私产。在这个过程中,土地作为一种财产,也由氏族所有变为大家族所有,最后为个体家庭所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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