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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秦汉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力问题

时间:2009-7-24 13:54:02  来源:不详
为前提的。根据进化心理学的观点,人的自我意识产生于更新世末期的直立人,是在对包括生态学压力和社会压力在内的环境压力的反映过程中获得的,随着人们的实践活动和人际互动的发展,人的认知能力得以进化,自我评价和自我尊重产生,人的自我意识因之出现。[41]自我意识的发展,使个体对生产生活中与自己关系密切的物品产生自觉地占有的意识,从而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所谓私有财产,实质反映着以财产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离不开人的自觉的意识。因此,是私有观念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而不是相反。有一种习惯的说法认为,在早期的部落或氏族公有制内部,随着生产发展,剩余产品出现,剩余产品导致私有财产产生,有了私有财产或私有制才有了私有观念。这种观点似是而非。首先,所谓剩余产品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剩余产品从来都是相对的。“从人与物这一自然关系角度看,人类物质生产品不可能有剩余。人类消费水平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仅就必需消费品来说,今天的必需消费品,若干年前可能是奢侈品,而今天的奢侈品,以后可能变为必需消费品。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可以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消费掉它所可能创造的一切生产品。”[42]其次,私有财产是对财物的排他性的占有关系,是以人们普遍性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很难想象,当一种私有财产关系被承认时,人们事先没有排他性的占有财物的意识。所谓先有公认的排他性的财产占有关系,然后才有私有观念,这在现实和逻辑上都难以成立。因此,我们认为,正是先有了占有财产的意识和欲望,才会有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占有关系。

公有和私有从来都是相对的。氏族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和个体家庭所有制,实际都是公有和私有的对立统一体,在氏族、家族和个体家庭的内部,财产是公有的,然对外部而言,则属私有。氏族财产的内部公有,并不能否定氏族之间财产、利益的排他性事实,事实上,为了争夺土地、水源等,氏族之间经常爆发冲突。个体家庭的财产对家庭外部来说,属于个体家庭私有,但在个体家庭的内部,财产则是家庭成员共有。因此,公有和私有只是相对的概念,那种认为氏族公有制下不存在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否则我们无法理解氏族之间财产排他性的事实。氏族之间财产的排他性的事实说明,氏族财产是私有基础上的公有,在氏族所有制下人们的意识中是存在私有观念的,只不过这时人们的私有观念,尚不能与个体家庭所有制下的私有观念相提并论而已。氏族所有制下,氏族共同体是占有财产的主体,个人与氏族融为一体,不分彼此,个人利益是通过氏族整体利益实现的,人的私有观念的表现是以维护氏族共同利益作为前提的,对于土地,“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43]而个体家庭所有制下,个体家庭是占有财产的主体,个人利益是通过个体家庭利益来实现的,人的私有观念则是以个体家庭利益为前提的。因此,氏族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和个体家庭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的差别,在于作为前提的主体的不同,氏族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是以氏族为利益边界,而个体家庭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则是以个体家庭作为利益边界。从氏族到大家族,再到个体家庭,占有财产的主体的外延是一步步缩小的,也就是说,人们认同的群体的利益边界是一步步缩小的,一步步向自己靠近的,这正是私有观念和私有制一步步发展深化的结果。私有观念的深化,使人们更为关注自身及其与自己血缘更近的小群体的利益,而导致与原来共同体的疏离,这样,氏族分化出大家族,大家族又分化出个体家庭。

在氏族公社早期,氏族成员共同占有生产生活资料,共同劳动,人们的私有观念以氏族共同利益作为前提,私有制以氏族作为边界;当氏族内部出现血缘关系更为密切的大家族组织后,私有观念和私有制开始以大家族作为考量的利益边界,这样,氏族公产逐渐私有化为大家族财产。在这个过程中,私有观念和私有制是相互作用,互为动力的关系。在私有观念作用下,当一种氏族财产变为大家族私产后,这种私有化的财产关系反过来强化人们的私有观念,被强化的私有观念又会进一步推动氏族的其他财产变为大家族私产,这样,在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下,氏族财产一步步成为家族私产,开始是各种动产,最后是土地等不动产,最终氏族所有制为家族公社所有制代替。同样,在家族公社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过程中,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互为动力,使家族公社的财产一步步变为个体家庭的私产,最终家族公社所有制为个体家庭所有制代替。土地从氏族所有制到家族公社所有制,再到个体家庭所有制,即所谓的土地所有制变革,实质就是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相互作用,并一步步深化的结果。

原始社会末期,家族公社的各种动产已经成为个体家庭私产,土地制度则处于向个体家庭所有制过渡的最后阶段即“公有私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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