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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四)

时间:2009-7-24 13:52:41  来源:不详
宋时会稽郡永兴的贫苦农民郭原平就是一个典型。由于“家贫无产业”,他靠佣力供养父母,“要须日暮作毕,受直归家,于里中买籴,然后举爨”,又曾自卖为“十夫客”。他的父亲郭世道也是一个雇工,又在“雇赁”之余当过小贩,“尝与人共于山阴市货物”。郭原平稍有积聚后,“贩质家赀”,买下父母墓前的数十亩田,成为一个自耕农。他有自己的住宅,宅旁围沟,宅中种竹。后来“又以种瓜为业”,生产的瓜主要用以出卖,以至销售至县城及县城之外。有一年“大旱,瓜渎不复通船”,“乃步从他道往钱唐货卖”。史称其“每出卖物,裁求半价”,为邑人所赞誉。虽然是为了突显其“义行”,但也说明其生产目的不是盈利。[18] 郭原平这种情形并非特例。从有专为行驶运瓜船而开辟的“瓜渎”看,当地种瓜出售的农民不是个别的。又如吴郡的范琰,“家贫,唯以园蔬为业”[19] ,会稽剡县韩灵敏,“早孤,……寻母又亡,家贫无以营凶,兄弟共种苽半亩,朝採苽子,暮已复生,以此遂办葬事”[20] 。东吴名将步骘,避难江东之初亦曾“以种瓜自给”[21] 。其他地区亦有类似的事例。武昌的一些百姓就曾购买城西官地,“种菜自赡”[22] 。北齐髙浟当定州(今河北省定县)刺史时,“有老母姓王,孤独,种菜三亩,数被偷。浟乃令人密往书菜叶为字,明日市中看菜叶有字,获贼。”[23] 这位王母就是靠种菜出卖维持生活的贫苦农民,大概也住在城郊或城乡结合部。由于购买蔬果等物的消费群体主要集中在城市,经营商品性园艺的农民也就主要分布在城郊;从战国到魏晋南北朝,并无二致。又,《晋书》卷52《郤诜传》载:“诜母病,苦无车,及亡,不欲车载柩,家贫无以市马,乃于所住堂北壁外假葬,开户,朝夕拜哭。养鸡种蒜,竭其方术。丧过三年,得马八匹,舆柩至冢,负土成坟。”郤诜养鸡种蒜是为了赚钱买马葬母,这是一个特例。但当时社会上必然有类似的商品生产存在,郤诜才能想出这样的主意。也必须有相应的市场,他的计划才能得以实现。郤诜是济阴单父人,生活在西晋初年。从这一例子可以推想,当时北方农民中可能也有从事养鸡种蒜等商品性经营的。贫苦农民当小商贩的也大有人在。南齐永明六年(491),“吴兴无秋,会稽丰登,商旅往来,倍多常岁”,西陵戍主杜元懿提出要增收牛埭税,会稽郡事顾宪之反对,指出在来往商旅中,不少是由于歉收而“或征货贸粒,还拯亲累。或提携老幼,陈力糊口”的,实际上就是通过贩运货物,出卖劳力,换取糊口粮食的贫苦农民。顾宪之认为这些人没有多少油水可刮,“加格(提高征税标准)置市”实际上是“幸灾榷利,重增困瘼”[24] 。

战国时代开始普遍出现的农村市场,魏晋南北朝时期继续存在。在南方,当时在县和县以下设的市多定期举行,称为“会市”。如平都“县有市肆,四日一会”;鱼复县“治下有市,十日一会”。[25] 东吴孙权曾“遣校尉陈勋,将屯田及作士三万人,凿句容中道。自小其至云阳西城,通会市,作邸阁”[26] 。据《宋书•良吏传序》说,宋高祖时,“凡百户之乡,有市之邑,謌谣舞蹈,触处成群”。“有市之邑”与“百户之乡”相对应,指的就是农村的集市;这种情况与战国秦汉一脉相承。这是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正式的市。此外又有“草市”,可能是首先从民间自发建立起来的一种市。江南地区商品经济是比较发达的会稽等郡,有些村庄已经产生了对市场的依赖。例如,会稽永兴倪翼之母丁氏所在的村庄,“元徽(473—477)末,大雪,商旅断〔行〕,村里比屋饥饿,丁自出盐米,计口分赋”[27] 。这种情况当然是比较特殊的。但在江南地区农村市场和商人在农村的活动应该是比较普遍的。农村集市在北方同样是存在的。据《隋书》卷25《刑法志》载,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2年),尚书令赵郡王叡等“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按过去一贯办法,罪犯处决后陈尸于市,所以不用交代;只需特别提出“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这说明当时农村中仍然有市存在,但数量可能不多,包括一些乡亭也没有市。又据《北齐书》卷8《幼主帝纪》记载,齐幼主曾“于华林园立贫穷村舍,帝自弊衣为乞食儿。又为穷儿之市,躬自交易”。如果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这种有贫苦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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