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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兼论钞引制的起源

时间:2009-7-24 13:52:41  来源:不详
,也曾为中央政府所默许。但由于它的使用无助于改善京师官中钱少的状况,故最终还是遭到政府的禁止。宪宗元和六年(811)二月,唐朝廷在下诏“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的同时,也勒令“茶商等公私便换文钱,并须禁断。”《新唐书·食货志》载其时京兆尹裴武“请禁与商贾飞钱者,瘦索诸坊,十人为保。”直到元和七年,才由判度支使卢坦、判户部王绍以及盐铁使王播共同上奏,通过了乞许商人于度支、户部、盐铁三司飞钱的制度。上奏的内容表明,中央政府允许飞钱是鉴于“京都时用,多重见钱;官中支计,近日殊少”,且由于以往禁止商人私下便换,弄得银钱被留滞私家,“物价转轻,钱多不出”,其目的十分明确即是增加京师现钱。同时除三司之外的其它公私便换也仍被制止,以防止铜钱再被“逐时收贮,积藏私室,无复流通。”[②b]所以这是一项旨在使中央政府可以掌握货币乃至控制物价的专利措施,它使飞钱的使用受到限制,并从而制度化,成为具有官方信用的有价证券行用于世。

了飞钱的来源,这里随即要提出疑问的,即是飞钱的产生虽因于专卖制,但它对于盐茶专卖所发生的作用,是否即完全等同于宋代的引钞呢?根据以往的讨论,宋代实行钞引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即是政府使商人入纳现钱于京师(在钞引制实行之前有交引制,是使商人“入中刍粮于沿边”,或入纳钱帛于京师[③b],钞引制改为完全入钱),称为“入中”,政府根据商人入中的钱值,从优折偿给商人茶、盐等特种官物,并发给商人兑换盐、茶的证券--盐钞或茶钞(交引制给交引),称为“折博”。因此,“入中”、“折博”是钞引制所应具备的两大基本特征。

从唐代“便换”或飞钱的出现及使用情况看,它在委钱于上都以及特别是元和七年规定将钱入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之后,无疑是具备了“入中”的职能的;但是,如果认为它也同样是具备“折博”的作用而可以作为领盐凭据,便显得有些证据不足了。

事实上,如果将唐代的飞钱与宋代的引钞再进一步比较,便会发现两者实行的背景、目的虽不无相似之处,即都是由于现钱的缺乏,钱物转输的困难,以及边备及养兵之需等等;但也明显存在着不同。其不同处正在于专卖制度本身。这里仅就食盐专卖制而言之。须知道,宋代在实行钞引制之前,食盐大体上是实行官销,即官府独家垄断卖盐,不许私人经营。正如明人丘浚所说是“陕西、河东颗盐,旧法官自搬运,置务拘卖。兵部员外郎范祥始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售盐请钞,任其私卖”[①c]。由此可见,是由于实行钞引盐法后才许可商人卖盐,也即商人必须“自愿”入纳政府需要的现钱货币,以取得折博食盐的引钞,才能获得经营食盐的权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钞引制是宋代盐商实行食盐商销的前提和条件。

飞钱实行的情况则与此有别了。唐中央政府在允许商人于三司飞钱之先,早已或者说始终对食盐实行就场专卖的商运商销制,商人不必通过飞钱已有经营食盐的自由。所以政府允许飞钱的目的也只有重在增加京师的货币储备和流量。而为了能使商人乐于与之便换,便不能不以减少商人的损失,实现货币的异地等值兑换为承诺。《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三》载:

(元和七年)七月,度支、户部、盐铁使奏:“先令差所有招召商人,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今并无人情愿。伏请依元和五年例,敌贯与商人便换。”此条措施明显对商人有所照顾。为此:“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变成了“敌贯与商人便换”。唐时钱重货轻,绢帛等物价不断下跌,故赋税征收与市场交易都存在官定价格(虚)与实际价格(实)不一致的虚实估问题,钱因以物计折故也有虚实钱之分。一定的钱数按虚实估计算价值是不同的。如《李文公集》卷9载李翔元和末作《疏改税法》称其时两税征收,百姓“输十千钱”,如按建中官定绢价(虚估)每匹四千文,仅折得绢二匹半。按元和时价每匹八百文,却折得绢十二匹之多。而如按“官杂虚估以受之”的“加饶”办法则可得绢八匹,比完全按照实估略有减少。但这是就征收而言,至于支付应当相反。所以“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应当是比按虚钱支付略有所优,而“敌贯”而易却是百分之百按实钱计值而取兑,内中显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另外唐政府曾规定公私交易中要有除陌税,而商人在便换时可能最初也要扣除一定的手续费。但从“敌贯”的规定来看,这些费用很可能都给免除了。由此可见,政府是以答应与商人进行百分之百的对等交易为优惠条件来吸引商人与之便换的,这表明政府向商人作了很大让步。但从政府的表态及这些措施本身就说明商人很不情愿。由于种种原因,商人对政府并不信任,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倒是宁愿与其他官府(如诸军诸使及藩镇在京进奏院等)或私人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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