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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兼论钞引制的起源

时间:2009-7-24 13:52:41  来源:不详
。也正因为此,上述元和七年关于飞钱奏章中才会有对其它“诸司诸使”与商人便换“自今已后严加禁约”的规定。另外,《文苑英华》卷426穆宗《南郊改元赦文》也称:

京城坊市,聚货之地,若物无臬处,即弊生其中。宜委度支、盐铁使,于上都任商人纳榷,籴诸道盐〔监〕,即免物价钱于外州,仍委所司条流闻奏。其公私便换钱物,先已禁断,宜委京兆府及御史台切加访察。中央政府意图使商人将在诸道买盐的钱直接于京城“纳榷”,以便不使“物价钱”流于外州,内中似乎已有通过榷盐异地折博的意向。此点在陈、杨合著《唐代盐政》一书中已有论及。但笔者认为,赦文所说“籴诸道盐者”办法尚不甚明确,且其中即使有折博意向也只是“委所司条流闻奏”而尚未付诸实施。从诏中的情形看,除度支、盐铁、户部三司之外的所谓“公私便换钱物”不仅依然有之,且对实行此计划不无障碍。可以想见,当时在那些公私便换屡禁而屡不止的情况下,商人能够从其它途径获取便利,便不一定要通过政府。而且政府如对商人没有特殊的约束(如不取得飞钱就不能贩盐),或者给商人的优惠条件不能超过民间便换(包括条件虽优、却由于种种原因难于兑现),其用飞钱折博茶盐的作法就未必能够成功,而这两点却正是唐后期中央政府所难于做到的。

不仅如此,由于异地折博一事并非像所想象的那样通过一纸文书即可解决,故如欲实行也会有不少困难。根据近年学者对钞引制的研究,宋代钞盐的销售,要经过发钞、支盐等数道程序,内中手续繁杂,限制严格。进行这样的销售,必须有中央与地方官府及各级专卖机构的密切配合。唐后期中央政府统治日趋衰落。中央、地方各自为政,中央不能约束地方;即连专卖组织内部也竞相渔利,不听调遣。在这种情况下,仅从唐朝廷自身的需要出发改变销盐办法,并通过建立健全整个经营体制来贯彻中央的意图,显然都是不可能的。更何况这一作法有益于增加中央的货币储备,而无助于改善地方的货币流通以及增加专卖机构内部的收入,故一旦实施,很难想象会得到他们的支持而有所成功。

正因为如此,唐后期政府将飞钱用于折博的可能性很小。而事实上,我们不仅未能发现这样的实例,某些史料还可以促使我们得出相反的结论。《唐会要》卷58《度支使》的这条材料便说到:

咸通八年(867)十月,户部判度支崔彦召奏:“当司应收管江淮诸道州府今年已前两税榷酒诸色属省钱,准旧例,逐年商人投状便换。自南蛮用兵以来,置供军使。当司在诸州府场院钱,犹有商人便换。赍省司便换文牒,至本州府请领,皆被诸州府称准供军使指挥占留,以此商人疑惑,乃致当司支用不充。乞下诸道州府场、监、院,依限送纳及给还商人,不得托称占留。”从之。这一奏章述及了懿宗咸通中对南诏用兵以来,官府对于商人的便换不能兑现,从而使商人产生疑虑,不愿再到三司飞钱的情况。其中明确说到商人“赍省司便换文牒”请领的,是“当司在诸州府场院钱”而不是盐茶,否则,何来“供军使指挥占留”与“当司支用不充”之说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奏章所涉及的地点是“江准诸道州府(场、监、院),”这说明即使到了唐朝晚期,在中央政府实行盐茶专卖制的广大区域及专卖机构内部,飞钱行使的基本作用仍是有类今之“汇兑”,是单纯的货币绢帛等“轻货”的异地取兑,它作为领取盐茶凭据显然是证据不足的。



飞钱在唐代一般地并不作为交引或盐钞来使用,这说明作为钞引制主要特征之一的折博在飞钱体现尚不明显。而由于专卖制实行中的一些原因,唐代实行钞引制的时机尚不成熟。
然而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说与钞引制最有关的折博在唐代就完全不存在。相反,唐代确有已行折博的行例,此点在陈、杨合著中业已指出。笔者与之观点不尽相同的,只是认为唐朝的折博未必已与异地兑换的飞钱相结合。其实两者不妨分开而论,就会发现折博不仅有其自身产生的原因,也有它在唐五代独立发展的长期过程。而揭示这一点,正是了解飞钱何以最终转为引钞的关键。

折博,严格地说是一种专卖手段而非制度,它与飞钱同样来自于专卖制的实行,但两者的产生又体现了不同的意义。我们知道,食盐(也包括茶)在专卖事业中首先是被作为商品投入市场的,但这并不是它所具有的唯一属性。唐代安史之乱后,唐朝廷急于用兵,对于绢帛等“轻货”的需求,已甚于以往任何时期。而在租庸调制完全瘫痪的情况下,实行盐专卖制便不仅成为政府取得赋税的主要手段,也成为它转换征集所需物资,实行所谓“均输”的资本。因此,盐专卖法曾被称为“均输法”,而食盐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政府手中持有的货币。它在政府与民间的交易中,起着某种支付与补偿的作用,折博,应当说就是食盐这一均输作用--某些时候甚至是货币作用的体现和发展。

本文上面曾经谈到,所谓折博,就是以政府手中的专卖品博取百姓手中的钱物,它并非完全平等的交易而往往是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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