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
元稹“量出为入”的货币
金代食盐业的经营体制
包世臣的货币思想研究
论宋代私盐的市场供给
最新热门    
 
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兼论钞引制的起源

时间:2009-7-24 13:52:41  来源:不详
税征收为实。它由百姓必欲得盐,从而不得不交纳赋税为实行基点,就实质而论,似乎仍可认为是折博精神的某种发展。清末张謇曾提出“引地始于〔后〕唐俵配之法。”[③e]其意大约主要是指食盐销界的划分。但如果从引钞产生这一角度而寻求它与俵配制的关系,其判断也是应当能够成立的。

在俵配制实行的同时,五代通过食盐强民取赋,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资治通鉴》卷291后周广顺二年(952)载:

先是,兵兴以来,禁民私买牛皮,悉令输官受值。唐明宗之世,有司止偿以盐;后晋天福中,并盐不给。自后唐明宗至后晋初,官府“有司”曾采取以盐直接收购牛皮的作法。较之唐代的纳绢代税而言,其“折博”的内涵已显得更加突出。

其次另一方面,是在蚕盐、屋税盐等官销俵配制方兴之际,商销受到极大限制,而“折博”一词也真正开始在诏令中出现。《五代会要》卷26《盐铁杂条上》载后唐长兴四年(933)诸道盐铁转运使奏盐法条令说:

应食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场院,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带一斤一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此条诏令将榷粜、折博二者并置,表明后唐在实行场院榷粜食盐的同时,已正式开展了折博分销。由于诏令规定折博之盐可于乡村“通私商兴贩”,因此它显然是面向商人而非同于榷粜的直接官销。商销的折博在五代正式出现应有其特殊的背景。五代食盐以官销为主,但城乡政策也有差别。就后唐而言,在属颗盐地界的农村,是实行以蚕盐为中心的俵配制;而在州府城镇地区,则除了俵散少量食盐(如实行屋税盐制)外,主要还是通过场院榷售,向百姓直接征收现钱。这两种针对城乡各自食盐需要及其特点所采取的不同作法,保证了中央政府对于盐利的垄断。但完全实行官销也势必会减少食盐销售中的弹性,特别是由于取消了商人的中间作用,不仅现钱绢帛等的来源必有所减少,且政府所需之特殊物资更得不到及时补充。盐法的均输作用被削弱了,折博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折博就榷商而言,与就场专卖是存在着共同处的。但两者之间复又有所区别,其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条件比后者更为苛刻。从唐五代乃至宋以后的情况看,折博的实行,往往附有政府对于所折钱物的特殊要求。除现钱外,又有米、绢、金银丝帛之属等等物资,因此它的均输作用体现更加明显。其次两者在是否现货交易的一点上也要求不一。唐代的就场专卖,虽无明文规定可以赊销,但实际上却不无存在。《全唐文》卷851杜牧《上盐铁裴侍郎书》即说到临平盐所在地区“土盐商”“情愿把盐,每年纳利”,从而被监院“追呼求取”,弄得“破散将尽”的情况。还有唐后期诏令中不断有对度支盐铁场监院,以及特别是对“场官招商所由腹内”钱物,因交纳者“身家已亡殁,或在贫穷,家业荡尽,无可征纳”和因逃亡未归而“虚挂得书”的情况给予“疏理减放”的规定。[①f]试问若无赊销,何来追逼商人债负及放免盐铁钱物之说呢?可见唐朝为了扩大食盐(也包括茶)专卖,对于赊销方式至少是限制不严,或甚至听之任之。《全唐文》卷82宣宗《受尊号赦文》曾要求对“度支盐铁户部三司茶纲,欠负多年,积弊斯久”的情况进行清理,内中便说到对“如是将茶赊卖与人,及借贷人钱物,若文贴分明的知诣实”者,要“即与帖州县征理”。可见赊卖其实是被允许的,而茶的赊卖,或者也可旁证于盐。但折博的实行便与此不同了。很难想象有着特殊的物资要求还会有所谓赊销,因赊销本身对这一要求无从保证。而事实上北宋的钞引制也要求商人先“入中”,不“入中”便无从折博,五代商人折博当然也同样是必须先“纳榷”而后获盐。从这一点上看,五代的折博已比唐代的就场专卖要严格。

另外五代已使折博成为商人从政府获得食盐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且商人折博的食盐与百姓从政府俵配的蚕盐都只许于农村贩卖而不许入城,由此可见商销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与唐朝盐商在纳榷后便可自由贸易已不能同日而语。五代朝廷日益实行严酷的禁榷制,官销也日趋绝对化。在这种情势下,折博作为商人经销前提的时机也就更加成熟。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与引钞制最有关系的折博专卖方式,是到五代方开始明确化的。
无独有偶,北方朝廷既开始实行折博,而南方也有类似于折博的“博征”。《资治通鉴》卷293周世宗显德三年(956)记载称:

初,(南)唐人以茶盐强民而征其粟帛,谓之博征。“博征”,勿庸说是既“博”且征。南唐占据江淮,在茶盐的出产方面自然优越。《通鉴》胡注谓博征为“言以茶盐博易而征其粟帛”,言下之意仍是说政府将茶盐作为专卖品博取所需而寓税其间。只是对象已不仅限于商人而是针对一般百姓,而且博征之物既有布帛又有米粮,对此宋人记事多有所及。马令《南唐书》卷4《嗣主书四》曰:

昇元初括定民赋,每正苗一斛别输三斗,于官廪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