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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兼论钞引制的起源

时间:2009-7-24 13:52:41  来源:不详
于博。这种寓税于博的精神首先是在刘晏盐法中得到充分体现的。正如韩愈所说是“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后为输钱于官矣。”国家通过商人税于百姓,同时也通过商人获取所需[①d],这正是寓税于博,或者不妨说是折博精神根本之所在。事实上,刘晏在实行就场专卖的过程中确也运用过折博的方式。《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刘晏为了获取绢帛,解决军队的春服问题,便规定商人以绢代盐价,每匹绢可按照“加钱二百”的优惠价计算。这一政策,从商人角度讲,是所谓折纳;而从政府角度,便是以盐偿绢,是所谓“折博”。以后,这一作法就发展为建中年间汴东水陆运盐铁使包结许可商人以“漆器、瑇瑁、绫绮代盐价”、“广虚数以罔上”的折博轻货之制。[②d]此外据知西北边境唐中期以后尚有以盐籴粮的规定,如《唐会要》卷88《盐铁》所载:

长庆元年(821),三月敕,马池每年粜盐收博榷米,以一十五石为定额。此敕表明,长庆元年以前,马池所在的朔方一带,早已实行了商人以米纳榷,而产地折博以盐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唐朝西北边境早有和籴之制,据《全唐文》卷473陆贽《请减京东水运收脚价于缘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称,贞元中就有“势要近亲、羁游之士,或托附边将,或依倚职司,委贱籴于军城,取高价于京邑”的情况。状中还说到每当和籴之时,有司“多支絺紵充值,穷边寒沍,不任衣裘;绝野萧条,无所货鬻”以及因“经费无余”影响和籴的现象。所以以盐籴米,想来正是原来作法的改良,也是折博方式与和籴制的结合。如此,我们便不难找到北宋使商人“入中刍粟于沿边”的交引制的一个渊源了。

另外,由于上述德宗时包结等允许商人用绢帛及其他轻货向官府购买食盐,“虽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且此后盐铁使在上报盐利时也以虚代实。造成了盐价的高涨及食盐虚估(官定盐价,以绢帛虚估折算)和实估(市场盐价,以绢帛实钱计算)的巨大差异,由此在官私交易中,以盐或盐利虚估折偿折付的情况便会愈来愈多。《旧唐书》卷145《陆长源传》载德宗贞元中宣武留后陆长源主持节度使董晋丧事,“旧制,使长@(11),放散布帛于三军制服。至是,人请服,长源初固不允,军人求之不已,长源等议给其布直;叔度高其盐价而贱为布直,每人不过得盐三二斤,军情大变。”这是以盐价虚估折布实值,从而上下其手,直付以盐的实例。又德宗时的宫市,也由宦官“以盐估敝衣、绢帛,尺寸分裂酬其值”。[③d]元稹《为河南府百姓诉车状》也称度支付河南府应供行营般粮草与脚价,是以“盐利虚估匹段”折给。[④d]此虽均非直偿以盐,却都是通过盐利虚估为本位折算物价的情况。盐利虚估在唐后期长期存在,而盐的支付作用也由此可见一斑。它的性质因而有类同货币之处,应当也是勿庸置疑的。

这里,或者也应谈及民间贸易对于政府的盐代币的影响。唐朝由于上面谈及的铜钱等金属货币不足使用等问题,故不仅绢帛作为实物货币尚未退出历史舞台,且民间百姓在市场贸易中,也习于各种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元稹《钱货议状》称:“自巴以外,以盐帛为交易;黔巫溪峡,大抵用水银、朱砂、缯綵、巾帽以相市”[①e]。政府将食盐取代货币及绢帛作为支付的手段,也明显带有这类易货贸易的特色。它适应现实需要,不仅易于且也不得不被百姓所接受。另外韩愈在《论变盐法事宜状》中即说到当时百姓以“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与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②e]可见百姓从来习于以物换盐,而这也正是政府利用盐充当媒介,实行折博进而均输的基础。因为政府可利用商人将所得物再行周转,换取所需的盐钱轻货,而这一点,无疑就是上面所说寓税于博的体现。

不过,盐的支付作用虽于唐盐法已有反映,但这与折博方式的运用毕竟还是两码事。唐后期以盐博米之类的作法不多,且亦有地区限制,这是由于如前所述的就场专卖制的实行给商人以贩盐自由,同时政府也比较容易从商销中获取所需物资,因此不仅飞钱使用受到局限,且折博方式也很难得到真正的运用与推广。

但进入五代以后,情况却有所不同了。五代中原地区的盐法已发生很大变化。原来的商运商销已转为以俵配制为主的官销。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所谓寓税于博,更加变成了强制性的交易。盐的定量配给进一步成为征摧赋税的手段,也可以看作是赋税之余的某种补偿。即以后唐开始普遍实行的蚕盐、屋税盐制而论都是如此。如蚕盐是发放给百姓养蚕和食用,按照户口或田亩定税;屋税盐制是依房产定税;均采取每年一度或二度昇盐,而后随两税征收盐钱的作法。其中放散食盐的数量与税额的多少无疑也有政府规定。所以,这种作法其实便是借配给食盐为名,而以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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