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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虚估与实估

时间:2009-7-24 13:52:57  来源:不详
)为避免重复,这里只作一些必要的说明。

  所谓虚、实钱是以计值方式而言,是指同一种钱币本身具有的两种不同的计值方式。众所周知,唐代一直以开元通宝钱为主要货币,但除了官铸的开元通宝钱(好钱)以外,尚有大量的私铸开元通宝钱(恶钱)。好、恶两种钱币的含铜量、重量等相差较大,当它们在市场上共同流通时,按照金属货币使用价值决定其交换价值的原理,好钱在交易时必然被加抬使用,即好钱一文当恶钱若干文使用。《旧唐书》卷48《食货上》中说;"府县不许好者加价回博",说明好钱在流通中确实被加抬使用,只是没有得到官方认可而已。这样,作为好钱的开元通宝钱便有了两种不同的计值方式:一种是原面值所规定的一文实价,即实钱;一种是用来对付恶钱的超面值虚抬价,即虚钱。好钱虚抬的倍数,并不固定,视流通领域内恶钱的质量而定。如在玄宗开元、天宝之际(约741-742),"公铸者号官炉钱,一以当偏炉钱七、八。"(注:《新唐书》卷54《食货四》。)是好钱加抬七、八倍。至宪宗元和六年(811),"计成盐价,钱六百八十五万九千二百贯,总约四倍加抬,计成虚钱一(疑为二)千七百一十二万七千一百贯。"(注:《册府元龟·邦记部·山泽门》。)是好钱加抬4倍左右。

  好钱在流通中被加抬,是私铸币泛滥的结果。中国历史上以铜钱为主要货币的各个朝代,几乎都有私铸币泛滥的现象,大概民间交易中也都存在虚、实钱的问题。但好钱加抬,在其他时期,从来没有得到过官方认可。唐朝的好钱虚抬却得到官府认同,合法化了。促使虚钱合法化的因素是官铸大钱的发行。大钱早在高宗乾封元年(666)就已出现,至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铸乾元重宝钱,稍重于开元钱,却一当开元通宝十;次年,又发行重轮乾元钱,约比开元钱重三倍,却一当开元通宝钱五十。大钱的发行,不仅造成货币贬值、物价腾踊;而且其与当时的主要货币开元通宝之间的比价严重失调,造成极度的交易混乱。因开元钱作价太低,于是,民间"乃抬旧开元钱以一当十,减(重轮)乾元钱一当三十。缘人厌钱价不定,人间抬加价钱为虚钱。"(注:《旧唐书》卷48《食货上》。)由此可知,虚钱是指民间抬价后的开元钱,与之相对,实钱自然是指开元钱的原定面值。民间加抬开元钱、减降重轮钱的做法,符合金属货币其使用价值决定其交换价值这一基本定律。因为开元通宝钱大小成色基本同于乾元重宝钱,后者既然能一当十,那么开元通宝也自然应该加抬10倍使用,而重轮钱的大小成色约值开元钱3倍,当然应降至30流通。

  正是因为民间加抬开元钱的做法符合货币流通规律,而且也纠正了因政府发行大钱造成的货币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相脱节的弊病,所以,政府改变了原先不许好钱"加价回博"的态度,转而允许开元钱加抬流通。肃宗"上元元年(760)六月七日诏:’其重léng@①五十价钱,宜减作三十文行用;其开元旧钱,宜一钱十支行用;乾元当十钱,宜依前行用’……至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应典贴庄宅、店铺、田地、wéi@②碾等,先为实钱典帖者,令还以实钱价;先以虚钱典贴者,令以虚钱赎。其余交关,并依前用当十钱。’由是钱有虚实之称。"(注:《唐会要》卷89《泉货》。)诏文认可了民间业已存在的虚钱交易,允许同时存在虚钱买卖和实钱买卖两种交易方式。这说明虚钱交易在上元年间因得到官方的正式承认而得以合法化。

  钱既分虚、实,货物自然也有虚、实两价。如一斗粟,实钱5文,虚钱则可能需要50文。虚、实估也由此而起,以实钱估价物品称为实估,以虚钱估价物品称为虚估。实估因为是以实钱估价,相对稳定,比如绢帛的实估价,除去受战乱影响的时期,基本保持着匹绢200文的价格。而虚估则是频繁变化的,因为,虚、实估既然源自于虚、实钱,虚、实钱之间的差价自然就是虚、实估之间的差价,而虚钱与实钱的差价,并不固定,实钱加抬成虚钱的倍数,视流通领域内恶钱的质量而定,从4倍到20倍不等,所以,同为虚估,但各时期的虚估价并不相同。仍以绢价为例,唐后期匹绢的虚估价从800-10000文不等,差距极大。

  虚、实估既然由虚、实钱而来,那么,只要虚、实钱存在,虚、实估自然也难以消除。从唐后期的史籍记载看,私铸恶钱始终泛滥成灾,虚、实钱也得以长期存在,人们已习惯用虚钱作为计值方式。同时,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多以虚钱记算。因此,源于虚、实钱的虚、实估自然也就长期存在。

  总而言之,虚、实估系由虚、实钱而来;其中,实估是相对稳定的,而虚估却是变化不定的;自虚估随虚钱在肃宗上元年间合法化以来,唐后期政府的财政收支基本上以虚估价计算。此三点是理解唐代虚、实估的关键所在。

   二、虚、实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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