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汉代的女权
反纳粹运动中的歌德勒团
从台谏制度的运作看宋代
明清易代的偶然性与必然
历史哲学危机时代的史学
关于叶利钦时代的若干思
试论唐武宗灭佛的原因
试论明代的州县吏治
唐代的中央军事决策及其
夏代的历史与夏商之际夏
最新热门    
 
论唐代的虚估与实估

时间:2009-7-24 13:52:57  来源:不详
其他估法的区别

  唐之估法,错综复杂,凡事关物与物或钱与物之间的折变计算,都称之为估法,故史籍中估法之名称也杂乱繁多,常见的有三估、折估(纳)、折变、平估、加(增)估,降估、实估、虚估、省估、元估、时估、月估等等。以上各种估法,依其性质,大约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是有关物与物之间折算变纳的估法,主要包括三估、折估(纳)和折变。三估又称三等估,唐初已有。唐初,赋役制度沿袭了隋朝的租庸调制,其中,租纳粟、米,庸调纳绢、布、麻等物,所税皆为实物。而物有精粗之分,于是政府收税时,对百姓所纳实物,按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这就是史籍中所谓的"三等估"(即上估、中估、下估)。按政府之惯例,民间税物的质量需达中等水平,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下等物,要另征质量间折损之差价,即折估钱,又称折纳钱。折估钱本该是对破损滥恶的税物加收的折损差价,但地方官奸诈贪婪,百姓所税物品无论质量如何,照例征收折估钱,以中饱私囊,遂成税外之税。为减轻民众负担,唐玄宗曾于开元二十九年(741)下诏禁止征收折估钱。(注:参见《唐会要》卷83《租税上》。)但征收折估钱是地方官获取非法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仅凭一纸空文是难以杜绝的。实行两税制后,两税虽以钱定税,但征收时一般折征实物,故滥收折估钱的现象仍然存在。如德宗贞元年间(785-805),官府收税时,仍"缪以滥恶督州县剥价,谓之折纳";"更为三估计折,州县升降成奸"。(注:《新唐书》卷52《食货二》。)租庸调制下,与折估相类似还有折变制度,是指政府处于各种需要,将原本纳粮的田租折征绢帛或将原本纳绢布的庸调折征米粟。因为折变涉及到米粟和绢布之间的比价折算,故也属估法的范围。有些学者认为虚、实估起源于折估与折变制度,其实两者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因为虚、实估是对同一物品的虚、实两种不同的估价,与作为税物等级间差价的折估和绢布与米粟互换征收的折变,性质迥然不同,不应该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类是官府调节物价或优恤平民的物估,包括平估、加(增)估、降估等。平估即是市场的实际物估价格,加(增)估和降估都是针对平估而言的,分别指高于和低于平估的物估法。设立加(增)估和降估的目的,最初是常平的需要,政府为优恤平民并保持物价平衡,物贱加估而收,物贵则降估而出,两唐书《食货志》中不乏此方面的记载。以后加估又推广于和市、和买与和籴之中,唐代设有宫市,专职负责宫廷之物资采购,谓之和市或和买。官府购物,向来强取贱买,成为害民的一大弊政。为防止官吏巧取豪夺,政府规定,和市、和买,须依市价;同时为优恤平民,允许和市、和买所购物品的价格略高于市价,即可以加估购物,加估因此而有了加饶和优饶的别称。和籴是指为军国之需而购粮于民间,一般也多加估购粮。两税法实行后,加估又渗入税法之中。两税之税额以省估计算,而民众折钱纳物却以时估计算。因唐后期的时估价皆低于省估价,为减轻民众负担,弥补时估与省估之间的差价,政府决定,在百姓依时估价折纳物品时,要在时估价的基础上加(优)饶若干,以缩小时估和省估间的差距。刘文、李文都把加(增)估理解为虚估之一种,这种解释显然是不确切的。因为,加、增与虚,不仅其字面含义截然不同;而且从出现的时间上看,互相之间也并无联系,虚估产生于中唐以后,刘文、李文也持此观点,而加估和降估早在唐初就已出现,将加估与虚估等同起来,纯属误解。

  第三类是分别以实钱和虚钱估价物品的物估法,即实估与虚估;其中虚估又分为省估、元估、时估、月估等数种。如前所言,实钱加抬为虚钱的倍数是变化不定的,那么,各个时期的虚估价自然也并不相同,史籍中所谓的省估、元估、时估、月估等,实际上就是各个时期不同的虚估价。具体来说,省估和元估是德宗建中年间(780-783)的虚估价。建中元年(780),政府始行两税法,将代宗大历十四年(779)赋役各项所得的米粟、布帛等实物,以当时之虚估价折成钱额,作为赋税征收之总额,因为建中年间的虚估价是中央都省用来确定两税总额的物估价格,故称省估。然而,虚估价是经常变动的,建中以后的虚估价肯定不同于建中年间的虚估价,那么,根据建中年间的虚估价确定的两税总额就应根据新的虚估价相应作出调整。但两税法下,无论以后的虚估价如何变动,用建中元年的虚估价确定的两税总额却始终不变。如此,两税收支关系中,便同时存在两种虚估价:即定两税税额时中央都省所用的虚估价(省估)和以后不断变动的虚估价,为区别之,人们便将前者称为元(原)估,将后者称为时估。月估,是指市司按月统计的市场物价指数,目的在于让中央政府掌握市场行情,以便调控物价。(注:参见《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