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汉代的女权
反纳粹运动中的歌德勒团
从台谏制度的运作看宋代
明清易代的偶然性与必然
历史哲学危机时代的史学
关于叶利钦时代的若干思
试论唐武宗灭佛的原因
试论明代的州县吏治
唐代的中央军事决策及其
夏代的历史与夏商之际夏
最新热门    
 
论唐代的虚估与实估

时间:2009-7-24 13:52:57  来源:不详
唐书》卷42《食货二》:"初定两税,万钱为绢三匹";又《全唐文》卷634"疏改税法"条:"初定两税……绢一匹为钱四千"。)德宗贞元四年(788),绢价为1600文;(注:《新唐书》卷42《食货二》:"贞元四年……一匹为钱一千六百。")此后,绢价一般固定在800-1000文左右。(注:《全唐文》卷634李翱《进士策问二道》:元和五年(810)"绢一匹值不出八百";开成三年(838),据全汉开先生考证为1000文左右,参见其著《唐代物价的变动》。)唐代绢价之变动主要在于估法的不同。前期每匹200文的价格,是实估价;自肃宗时虚、实钱和虚、实估合法化后,物估一般用虚估,绢价皆为虚估价。那么,既然唐后期的绢价都是虚估价,为什么价格仍不一致且相差悬殊呢?这就涉及到虚估的计算方法问题。

  如前所述,虚、实估起源于虚、实钱,虚、实钱之间的差价就是虚、实估之间的差价。而实钱加抬为虚钱,其加抬的倍数并不固定,视流通领域内恶钱的质量而定。唐后期,私铸币、大钱等恶钱的质量不一,虚、实钱之间的差价也各不相同,因此,虽同为虚估价,却仍然在价格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具体地说,肃宗时匹绢折合万钱,是因为当时朝廷发行了当五十的重轮乾元钱,史思明占据洛阳后又发行过当百的得壹元宝和顺天元宝。这两种一当开元通宝百的大钱,仅比开元钱约重5倍,开元钱加抬便为20倍,万文的虚估价折合实估价,不过500文。若以重轮钱推算,其钱约比开元钱重3倍,开元钱便加抬17倍,万文的虚估价折当实估价,也只不过是580余文。当然,500文或580文的绢价,仍比唐前期上涨了二、三倍,这是因为当时时局动荡、物品奇缺之故。德宗建中初,绢1匹折钱3300文,其原因是当时赵赞铸当十钱,其钱之重量历来说法不一,按常识判断,应与乾封、乾元当十钱相当,重量大小近似于开元通宝钱。那么,开元钱虚抬当为10倍,3300文的虚估价折合为实估价,应为330文左右。此时之唐代社会还没有从安史之乱中恢复过来。德宗贞元时,匹绢折当铜钱1600文,是因为当时铅锡钱极多,铅锡钱又称偏炉钱,它与好钱的比价,按前引之《新唐书》卷54《食货四》的记载,官炉好钱"一当偏炉钱七八",开元钱应虚抬七、八倍,1600文的虚估价折成实估价,当为200文左右。与唐前期基本持平。宪宗、文宗时的绢价变动较小,固定在800-1000文上下,此时的虚、实钱差价,按前引《册府元龟·邦记部·山泽门》的记载,是"总约四倍加抬",那么,开元钱应加抬4倍,500-1000文的虚估价折成实估价,为200-250文,也与唐前期的价格相差不多。由此可见,唐代之绢价,从实估价上看,除了受动乱影响的时期外,前、后期的价格基本保持一致,绢帛价格在"文"数上的巨大差别,是估法的不同造成的。

    四、虚、实估与赋役征收

  唐前期的租庸调制,虽皆征收实物,但米粟与绢布之间往往互相折变征纳;两税法下,更是以钱额定税,交纳时又要折成实物。两种赋税制度都涉及到物与物或钱与物之间的折算估价问题,也即都要涉及到估法。但唐前期,政府并没有认可虚、实钱的合法性,虚、实估还没有渗入到税法中,只有所谓的三等估。自760年始,政府正式承认了虚、实钱,虚、实估方与赋役征收联系起来,榷盐税中已经出现了虚估(详后)。但此时盐税尚不重要,政府的主要收入是户、地二税。户税按户等纳钱,地税则按亩纳粮,钱与物之间的折变较少,这和两税法下户、地税以钱定税额实际征收时又折征实物的做法有所不同,虚、实估在赋役征收中的作用并不显著。

  虚、实估与赋役征收密切相关,当是在两税法推行以后。两税法规定以钱额定税,即先将大历十四年(779)年赋税所入实物以当时之物价折成钱数,以此作为全国应征之赋税总额分摊至各地,实际征收时再依钱额折收实物。因此,两税的征收实际上是双重折算的过程--先将实物税额折成钱数再将钱数折成实物。因为物品有虚、实两种估价,折算过程中依据虚价还是依据实价就当然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从史籍记载来看,政府在将实物税额折成钱额时,依据的是当时一匹绢高达3300-4000文的虚估价。而地方官在将钱额折征实物的过程中,却以实估价来折算实物,民众的负担便成倍增长。《旧唐书》卷148《裴jì@③传》:"所在长吏又降省估,使流实估,以自封殖,而重赋于人。"而唐后期虚、实估之间的差价,至少在4倍左右,民众赋役负担之沉重,可想而知。官吏降虚就实的做法,在后期较为普遍,各地"皆以实估敛于人,虚估闻于上",(注:《册府元龟·邦计部·赋税门》。)朝廷不得已屡下诏旨,明令禁止。元和四年(809),宪宗敕令停止实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