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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虚估与实估

时间:2009-7-24 13:52:57  来源:不详
盐虚钱一千一百二十八万贯;二年(807)收粜盐虚钱一千三百五万七千三百贯。"此段记载中各年的盐税收入,相差极大,元和三年盐税收入的虚估价比前二年高出1400余万以上,更令人费解的是,元和三年盐税收入的实估价竟然高于贞元二年的虚估价收入。若将比较的时间范围再扩大一些,差距就更为明显。《新唐书》卷54《食货四》上说,大历末(779),经过刘晏的改革,盐税收入由原来的40万缗增至"六百余万缗",这600余万应是虚估数。因为元和三年盐利实估收入700余万,是李巽任盐铁使后出现的奇迹,新、旧书的《食货志》都说700余万的收入,3倍于刘晏时,那么,刘晏时的600余万只能是虚估数。700余万的实估收入,比刘晏时的虚估收入还高出120余万。李巽卒于元和四年(809),其后的盐税收入,"元和五年(810)……盐利钱六百九十八万贯,比量改法以前旧盐利时价四倍虚估,即此钱为一(应为二)千七百四十余万贯";元和七年(812),盐利共"收钱六百八十五万,从实估也"。(注:《旧唐书》卷49《食货下》。)比之元和三年,略有下降。但元和以后的盐税收入却大幅下降,如大中七年(853),盐利收入为278万余缗。(注:《资治通鉴》卷249"大中七年"条。)此数当为实估价,却比元和三年降低了3倍多。唐后期盐利收入上的巨大差异,向来是令治唐史者头痛不已的问题,今依据《新唐书》卷54《食货四》和《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的相关记载,试从虚、实估的角度作一说明。

  唐代榷盐,盐户制盐,官府收购,再粜于商。然商人从官府籴盐,不用钱而多用绢帛,官府计榷税收入不计绢而计钱额,故绢价愈高则榷盐收入愈低。唐后期的绢价,虽在钱文上有较大的差异,但如前所述,若除去虚、实估的影响,则只有肃宗、代宗及德宗初的绢价高于正常年份。唐榷盐始于肃宗,绢价奇贵,加之榷率远低于以后,其收入仅40万贯而已。代宗时绢价有所下跌,加之刘晏整顿盐法,严禁私制私贩,规定商人以绢代盐价者,每贯加钱200文,故榷盐收入上升至600万贯。建中以后,政府大幅度提高榷盐税,斗增200,且绢价日益回落,从贞元开始,绢帛的实估价,已与唐前期的绢价基本持平,按当时财政收支的惯例,盐税收入的绢帛以省估计算,粜盐时商人所纳绢帛却以时估计值。因时估远低于省估,按照常理,以省估核算的榷盐收入应大幅度提高,但刘晏被贬,盐法日坏,私盐不绝,"官收不能过半",故贞元二年盐利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增加多少。贞元后期至永贞元年(798-805),李@④任盐铁使,杜绝私盐,盐税收入比贞元时增加百万左右。但李@④用盐利收入重贿权臣,"盐铁之利,积于私室,而国用耗屈"。所以,750万的盐利是打了折扣的,应收数当远高于此。元和初(806-808),李巽任盐铁使,改革旧弊,收入悉归国库,李巽又将原属盐铁使及地方煮盐之利与度支粜盐之利,合并计算,"以盐利皆归度支",于是当年的盐税急剧膨胀至2700余万。李巽在上报收入时,专门声明"非实数也,今请以其数除为煮盐之外,付度支收其数。"所以,此年的盐利收入与往年有别,是煮盐与榷盐的收入合并而得,学者怀疑其真实性,并非没有道理。但若以为2700万是虚估,刘晏时的600万是实估,从而认为史籍中所谓李巽时的盐利3倍于刘晏时之记载并不可信,(注:张泽咸著:《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98页。)那就不对了。其实,唐代的榷盐,一开始就用虚估法,元和三年以来,唐代的盐利才开始以实估核计。唐代的盐利,如仅计榷盐收入,以元和二年之数为最;若榷盐与煮盐相加,以元和三年之数最高。其后,煮盐收入,例归度支,故元和五年、七年的盐利收入与元和三年相近。穆宗至武宗朝的盐利收入,不见史载,考虑到唐后期地方割据愈演愈烈,盐利收入自然连年下降。至大中七年,盐利降至278万,此数也是榷盐与煮盐之利累加而得。按《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上》的记载,大中年间的榷盐收入只有121.5万余贯,270余万的盐利中自然应包括煮盐之利。

  茶税的征收始于德宗贞元九年(793),当年的收入为40万贯,(注:参见《旧唐书》卷13《德宗纪》。)穆宗长庆间(821-841);"乃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但税茶之总收入不见记载。"大中初(847),天下税茶增倍贞元",(注:《新唐书》卷54《食货四》。)收入应在80万贯左右。酒税之设,据考证,始于代宗广德二年(764),德宗建中三年(782),方行榷酤之法。(注:参见《唐五代赋役史草》,第208页。)从《新唐书·食货四》的记载看,榷率为"斗钱百五十",大和八年(834),收入"为钱百五十六十万余缗"。《资冶通鉴》卷249"大中七年"条载,当年榷酤收入为82万贯。以上钱额,史籍虽未注明是实估价还是虚估价,但似可比照盐利,以元和三年(808)为界,在此之前的为虚估,之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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