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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虚估与实估

时间:2009-7-24 13:52:57  来源:不详
治通鉴》卷234"贞元八年八月条"胡三省注。)月估之称,始见于德宗贞元年间(785-805),此时政府的财政收支都以虚估计算,市司每月上报的物价应该是用虚估价来计算的,因此,月估实际上就是时估之他称,也属虚估的范围。

  省估与时估虽同为虚估,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时估一般低于省估,故研究者极易把时估理解为实估。《元稹集》卷38所载"为河南百姓诉车状",更加深了这一误会:"〔元和十四年(819)〕,河南府应供行营般粮草等车,准敕粮料使牒共雇四千三十五乘,每乘每里脚钱三十五文,约计从东都至行营所八百余里,钱二十八千,共给盐利虚估匹段。绢一匹,约估四千以上,时估七百文;绸一匹,约估五千,时估八百文。约计二十八千,得绸绢共六匹,折当实钱四千五百以来"。从状文中看,官府应按匹绢700文的时估价,付给每乘车共计价值28000的绢帛,实际上却按4000的约估价付值。刘文和李文都引用了此诉状资料,认为状文中的约估即是虚估,时估是指实估。说约估是虚估,当然是正确的;但状文中的时估实际上也是虚估,确切地说,是元稹时低于约估的虚估。理由有二:首先建中以后,官方收支例用虚估核算,《新唐书》卷52《食货二》上说:"度支以税物颁诸司,皆增本价为虚估给之"。从史籍中看,官俸,军费皆以虚估计算,直至会昌六年(846),政府虽已毁像、铜钟而大量铸钱,官俸中尚有一半为虚估匹段。(注:参见《唐会要》卷89《泉货》。)而和雇、和市,和籴等,向来具有半强制性质,是变相的赋役,官府又怎么可能善良到对官俸和军费以虚估计折而独对和雇以实估价付值呢?所以时估只能是虚估。其次,从状文中提到的雇价上看,官府应给与所雇运粮车每乘每里35文的报酬,考虑到有返回路程,每乘往返平均每里为17.5文,以每乘日行40里计,日酬当为700文,每乘按三牛一车一人计算,平均所得日酬为140文。若把这140文当作实钱看待,恐怕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因为,唐前期的租庸调制下,纳庸代役的标准是每日折绢三尺,政府和雇,雇价也是日绢三尺,(注:参见《新唐书》卷51《食货一》,卷46《百官志》。)唐代四丈为匹,以匹绢实钱200文折算,三尺绢仅当实钱15文左右。两相对比,可知状文中每乘每里35文共计28000文的报酬无疑是指虚钱。明白了这一点,若再把约估当成虚枯、把时估看作实估,就无法解释元稹为什么还要替民众诉冤了。因为,既然雇价是以虚钱计算的,而约估就是虚估,官方现以约估匹段付给雇费,自然是合情合理的,民众还有何冤要诉呢?百姓现要求以时估付值,而时估就是实估,等于民众要求政府用实估付给他们按虚估计值的雇价,岂不是成了民众在无理取闹吗?由此可见,状文中的约估与时估都是虚估。另外,元稹文中提到,以约估价所得的六匹绸绢,若按绸绢七、八百文的时估计算,仅"折当实钱四千五百文",他将时估和实钱联系起来,极易使人把时估误会为实估。但匹绢七、八百文的时估远高于唐前期200文的实估,时估不可能是实估。依笔者看来,"折当实钱"或是"实折当钱"之误。

  顺便指出,从元稹状文的内容看,刘文、李文中关于虚估的基本立论难以成立。她们都坚持虚估是两税法实行后由于物价持续下跌才出现的,言外之意是说始行两税制时并没有虚估。而状文中匹绢4000被她们称为虚估的约估,恰好正是建中初年行两税时的物估价格,元和十三年(818),李翱的奏疏是绝好的证明材料:"臣以为自建中元年初定两税,至今四十年矣。当时绢一匹为钱四千……今税额如故,而绢帛日贱,钱益加重,绢一匹不过八百。"(注:《全唐文》卷634"疏改税法"条。)又如何能说始行两税时没有虚估呢?

   三、虚、实估与唐代绢价的变动

  唐朝以铜钱和绢帛共为货币,所以,虚、实估自产生以后,首先涉及到铜钱与绢帛的比价问题。绢帛因为铜钱的虚、实两价也有了虚、实两估。唐前期,虚、实估尚未合法化,故官方物估不用虚估价,绢价当然较低。自肃宗始,政府收支多用虚估,绢帛也常用虚估价,因而唐后期之绢帛价格比之唐前期,上涨了许多。唐前期的绢帛一般为200文一匹,(注:如玄宗开元十三年(725),据全汉升先生考证为210文左右;参见其著《唐代物价的变动》一文,载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一本。又《新唐书》卷42《食货二》:玄宗天宝年间(742-756),"绢一匹钱二百"。)至肃宗乾元、上元年间(760-762),一匹绢曾高达10000文;(注:参见全汉升:《唐代物价的变动》一文。)至代宗大历末年及德宗建中初年(778-781),一匹绢为3300-4000文;(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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