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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虚估与实估

时间:2009-7-24 13:52:57  来源:不详
估,认为"征剥实钱,即是重伤百姓";(注:《全唐文》卷61"停实估敕"。)宣宗大中四年(850)又敕:"近闻近日内或有于虚估匹段数内征实估物……并不尽依敕条,宜委长吏,切加遵守,如有违越,必议科绳。"(注:《唐会要》卷84《租税下》。)

  官吏在赋役征收中,以实估替代虚估,民众自然不堪忍受。那么,如果官吏在将钱额折征实物的过程中依据虚估价进行折算,民众的负担是否就不会加重了呢?也不一定。

  虚估有元(省)估和时估之分,两税总额是依元估核算的,在向民众折征实物过程中,若依据时估向民众折征实物,时估虽然也是虚估,但民众的负担仍然要加重。因为,省(元)估价要远远高于时估价。省估或元估是指大历末、建中初的虚估价,当时唐朝的物价正值高峰,匹绢的虚估价高达3300-4000文,省(元)估事实上是一种偏高的虚估价。其后,随着用钱的好转及社会经济的恢复,虚估价自然要回落,如前文所列,德宗贞元时匹绢的虚估价为1600文,宪宗元和时为800文,这些下降的虚估价,称作时估。尽管时估持续走低,政府仍维持元估所定的税额,征收时却不依元估价而以时估价折收实物,民众的赋税负担当然要成倍增长。对此,陆贽斥之为"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认为应"比类当今时价(估),加贱减贵,酌取其中,总计合税之钱,折为布帛之数。"陆贽从优恤百姓的角度出发,认为两税税额应以时估而非以省估确定,但正如反对派所言:"自定两税以来,恒使计钱纳物,物价渐贱,所纳渐多;出给之时,又增虚估,广求羡利,以赡库钱。岁计月支,犹患不足。"(注:以上引文均见《全唐文》卷465,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所以,"贽言虽切,以谵逐,事无施行者。"(注:《新唐书》卷52《食货二》。)

  在元估与时估的差价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为稳定小农,保护税源,政府遂在征税时,对百姓给予一定的优惠,即在时估的基础上加估若干,如"依本县时价……每匹加饶二百文"、(注:《唐会要》卷83《租税上》。)"仍于时估外每贯加饶三五百文"(注:《唐会要》卷84《租税下》。)等,以缩小时估与元估间的差距。《全唐文》卷634所载元和十三年(818)李翱"疏改税法"’就较为明确地说明了省估、时估、加估三者之间的关系:"臣以为自建中元年初定两税,至今四十年矣。当时绢一匹为钱四千……税户之输十千者,为绢二匹半而足矣。今税额如故,而绢帛日贱……绢一匹不过八百……税户之输十千者,为绢十有二匹然后可……假令官杂虚(疑为加)估以受之,尚犹为绢八匹,乃仅可满十千之数,是为比建中之初,为税加三倍矣"。

  在两税税额依据元估的前提下,由于时估的回落,同样是纳税10000文,建中初折绢才二匹半,而至元和十三年时,需折绢12匹,就是在时估的基础上加估若干,仍需纳绢8匹,比起建中时,税加3倍有余。正是因为唐后期时估与元佑的差价较大,有限的加估,难以达到减负的作用;而且,在时估基础上增估若干的做法,使得估法混乱,事实上只是给地方官营私舞弊创造了条件,朝廷对民众的加估优惠是否能够落到实处,完全取决于地方官之道德品质。于是,宪宗元和十五年(820),朝廷决定"两税、上供、留州,皆易以布帛、丝绸,租、庸、课、调不计钱而纳布帛,唯盐、酒,本以榷率计钱,与两税异,不可去钱。"(注:《新唐书》卷52《食货二》。)如果这次税制改革,确实做到定税、收税都依布帛而不依钱数计折,那么,两税中的虚,实估从此应当消失。

  两税之外的盐、酒、茶税中,也有虚、实估的存在。榷盐,一般认为是始于肃宗乾元元年(760),"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乾元元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引文中所谓"时价百钱"即是政府之榷盐税,但非实钱,时价百钱是虚钱百钱之意。此年,因第五琦发行乾元重宝钱,开元通宝钱遂虚抬10倍,时价百钱仅当实钱10文而已,榷率相当于原来的盐价。可见,榷盐、粜盐从一开始,就是以虚估计算的。德宗建中年间,"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为钱三百七十","顺宗时始减江淮盐价,每斗为钱二百五十,河中两池盐,斗钱三百",(注:以上引文均见《新唐书》卷54《食货四》。)这里所记的盐价也应都是虚估价。在唐后期,盐价一般都用虚估价,但盐利收入的计算,却虚、实估交替并用。如《册府元龟·邦记部·山泽门》所载:"元和三年(808)粜盐,都收价钱七百二十七万八千一百六十贯,总约时价四倍加抬,计成虚钱二千七百八十一万五千八百七贯。(注:原文为17815807,实误;《唐会要》卷87作2780余万贯,今据《唐会要》改。)贞元二年(786)收粜盐虚钱六百五十九万六千贯;永贞元年(805)收粜盐虚钱七百五十三万一百贯;元和元年(806)收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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