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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市场的建置和管理

时间:2009-7-24 13:53:25  来源:不详
原先的举旌当市,指挥市场的启闭或开关,一般由市官掌握。
    据载:秦时对入市交易的客商,要先向管理市场的吏员交验身份证明,然后才能进行交易。“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10]“布”,就是把证明身份的“传”交给市吏,不明身份而允许与之交易,则要“赀一甲”,受到经济制裁。《秦律十八种·司空》还提到:“舂城旦出繇(徭)者,毋敢之市及雷舍阓外;当行市中者,回,行。”刑徒禁止入市,以免扰乱市场秩序。
    除上述之外,当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还非常重视处理市中的买卖纠纷和社会治安。汉代规定:“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11]这里的所谓“券”,当是“契约”,买卖双方“各得其一”。买卖双方若有争讼,市官便根据其证券来判断是非,以解决纠纷。至于对那些扰乱市场治安的罪犯,则严加打击。如据《汉书·尹翁归传》说:“是时,大将军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入市斗变,吏不能禁,及翁归为市吏,莫敢犯者。”《汉书·张敞传》:宣帝时,黄霸为京兆尹,不称职,“京师寝废,长安市偷盗尤多,百贾苦之。上以问敞,敞以为可禁。敞既视事……捕得数百人。穷治所犯,或一日百余发,尽行法罚。由是枹鼓稀鸣,市无偷盗,天子嘉之。”又据《太平御览》卷827资产部“市”条记载:“永平中,王尊为京兆尹,拊循贫弱,不私豪强,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城,西市万章张禁酒赵放,尊以正法按诛,皆伏其辜。”官府、市吏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盗贼及扰乱市场治安者,对市场贸易的正常进行,起了一定的保证作用。
 




④《管子·大匡篇》。
[1]《管子·幼官篇》。
[2]《商君书·垦令篇》。
[3]《商君书·外内篇》。
[4]《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5]《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6] 转引《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4页。
[7]《商君书·垦令篇》。
[8]《汉书》卷1《高帝纪》。
[9]《汉书》卷24《食货志》。
[10]《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11] 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

(四)余论
 
综上大量史实告诉我们,秦汉城区市场的数量和规模,比春秋战国之时已有很大的发展。在此期间,从“通都大邑”到一般县城,都普遍建立了市场,且都有一定的规划布局和建筑设施。市署设有各种吏员,负责物价管理(详见第五章)、商品质量管理、度量衡管理、市税管理、治安管理等。所有这些,对疏通市场贸易,“分财布利”,互通有无,实现余缺调剂,满足社会供求,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都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其中不少方面还对后世具有借鉴意义和深远影响。
在此还要指出的是,当时除上述通常的城区市场外,还有所谓军市、狱市、宫市等特种市场。
军市:起源较早,先秦之时已有。《商君书·垦令篇》说:“令军市无有女子。”又《史记·张释之冯列传》载冯唐对汉文帝曰:“臣大父言,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日用飨士,赏赐决于外,不从中扰也。委任而责成功,故李牧乃得尽其所能。……今臣窃闻魏尚为云中守,其军中市租尽以飨士卒,[出]私养钱,五日一椎牛,飨宾客军吏舍人,是以匈奴远避,不近云中之塞。”这是在驻军之地,设有军市之证,汉代亦然,且军市置军市令,主收军市之税等。如《后汉书·祭遵传》:“光武爱其容仪,署为门下吏,从征河北,为军市令。”但有关军市的内涵,各家解释不一:
 
胡三省曰:从军者非一处人,故于军中立市,使相贸易,置令以治之。[惠]栋按,军与民市,价不画一,设立市令以防强夺,非于军立市也。《东观记》曰:光武皇帝虽发师旁县人马,席荐 靽,皆有成贾,而贵不侵民,乐与官市,此其证也。[1]
 
今综合有关史料察之,军市,似乎并非纯属军人之间的交易,出入军市交易者,应当也有附近的百姓和来自各地的商贾。当然,军市和地方市场不同,军市一般由军事系统管理,其市租亦归军事部门掌握。
    狱市:据《史记·曹相国世家》载:汉初,萧何死后,惠帝二年(公元前193年)派使者如曹参入相,“参去,属其后相曰:‘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后相曰:‘治无大于此乎?’参曰:‘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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