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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农民和市场的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27  来源:不详
做到,但《齐民要术》所指却主要是农民,理由如此:其一,贾思勰在《要术》序言中借用如淳的意思,对“齐民”二字作了注释:“谓之齐民者,若今言平民也。”平民中的绝大部分应是农民;其二,《种葵》篇说,采摘葵菜时家中“儿女子七岁以上皆得充事”,《种红蓝花、栀子》篇又说“是以单夫只妇,亦得多种”,凡此显然是指普通农民;其三,我们知道,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均推行均田制,其土地还受与北魏相比稍有变化,此时丁男可受露田80亩,桑田20亩,妇女可受露田40亩,夫妻受田总亩积是140亩。贾思勰在东魏时任高阳太守,《齐民要术》成书于东魏后期,对此应该深有所知。他书中所写的规模种植,包括林木在内,最大亩积也只是1顷,应是根据法定受田额做出的。也即是说,城郊农民搞规模种植并非绝无可能,即便不能达到那么多的种植亩积,说此时城郊附近存在一定数量以园圃业,也即商品生产为生的农民,也是千真万确符合历史实际的,尽管他们在全体农民中所占比重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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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齐民要术》卷3《种蒜》。
 
最后,有必要指出,尽管城镇近郊以园圃业为生的农民从事着商品性生产,他们所追求的依然是粮食布帛,是使用价值,是为了温饱,最理想的境界也不过是“胜作良田十顷”而已。这恰恰反映出,对于以商品性生产的农民来说,同样摆脱不了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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