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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

时间:2009-7-24 13:53:27  来源:不详
家”是当父母在世时夫妇生下第一个孩子时成立的。汉代延续前代的礼法,有“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之说。实际上通常比这一规定提前。居延汉简家庭材料中一般没有戍卒年龄的记载,但有不少戍卒妻子年龄的记载。居延戍卒家庭核心B型新婚妇女年龄在15—20岁(有一例特殊的为13岁),一般以18、19岁为多。据有母亲(户主妻)和子女年龄记载材料25例,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从15岁到28岁不等,平均为21.5岁[1]。男子成婚年龄一般比女子大[2]。姑把男子养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假定为25—30岁,这25—30年可以作为一个周期[3]。一个“五口之家”,户主一般起码25岁以上,其父一般起码50岁以上。以此起步,设周期为28年,该周期之前半段,若父母健在,户主夫妻继续生育,家庭人口可以增至7—8人。但当时人们的平均寿命较低,50多岁已是高寿,再活十几年的可能性甚微。如果双亲中有一个去世,这个家庭就成为残缺的主干家庭,如果双亲都已去世,则这个家庭就变成一个核心家庭。该周期之后半段,父母一般应已去世,该家庭已经是一个核心家庭,人口不再继续增长,但子女们逐渐长大,到长子娶妻育子之时,他的弟妹们亦已成年,结婚分家或出嫁。于是,在复制了一个“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的同时,又派生若干核心家庭。核心家庭以两口之家或三口之家起步,周期的前半也有一个人口增加的过程(也可以增至5、6口),后半也是人口相对固定,儿女逐渐成长,至长子娶妻生子,弟弟分家,妹妹出嫁,核心家庭遂转化为“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同时又派生出新的核心家庭。这是就最正常的发展而言的,实际上这一过程会有许多干扰和“意外”,发生丧偶、丧子以至户主早逝等情况,从而使家庭形态发生各种相应的变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五口之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不是常住的状态,是围绕这个标准或通向这个目标的处于经常变动中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人口不一、形态各异的各种家庭,出现对“五口之家”的各种偏离,家庭规模处于非五口(主要是低于五口)的状态比处于五口的状态实际上多得多。但“五口之家”毕竟是各种变化的一个“轴心”,所以,这些五光十色的家庭,不妨把它们理解为围绕“五口之家”这个“轴心”的上下浮动和左右偏离,不妨把它们视为“五口之家”形成发展和变化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或不同形态,从而归入广义的“五口之家”的范畴。我们甚至可以把“五口之家”理解为汉人心目中代表农民家庭的一种符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和夫妻子式的核心家庭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五口之家”在其形成和复制的过程中不但不断分化出数量更多的新的核心家庭,而且它自身在一半或一半以上的时间里也表现为一种核心家庭。所以汉代有关材料中表现出来的核心家庭的数量多于主干家庭现象,农民家庭平均人口明显地低于五口的现象,实在是“五口之家”自身发展逻辑的必然。倡“五口之家”说的晁错,曾向文帝建议做好应募实边的农民的安置工作,“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这种“一堂二内(卧室)”的住宅,应该就是为“五口之家”的农民设计的。它既适于“父母妻子”式的简单主干家庭居住,也适于“夫妻子女”式的核心家庭居住,唯不适于父母和已婚兄弟同居共炊式的联合家庭居住。我们是否也可以从中领悟“五口之家”的真正内涵?[4]

从以上分析还可以看到,作为一种家庭模式的“五口之家”,它成立和延续的必要条件,是成年兄弟、尤其是已婚兄弟的分家析产,这甚至是它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动力或机制。这种状况的形成可以直接追溯到战国中期的商鞅变法。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5]。强制分户析居政策的贯彻,堵塞了形成联合家庭的道路,把主干家庭压缩到很小的规模,并造就了大量的核心家庭,从而导致了家庭的细化。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妻子”式的“五口之家”成为最完整的理想的家庭形态。汉人“五口之家”的观念,应该是在商鞅变法以后逐渐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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