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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

时间:2009-7-24 13:53:27  来源:不详
商鞅变法的“二男分异”政策虽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但可以说首先是针对农民制定的,而且只有在农民中才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因为当时实行“舍地而税人”的赋税政策,国家需要掌握尽量多的户口,以获取尽量多的租税和兵员。战国时代小型铁农具的推广,使得农民有可能以比以前更为细小的家庭从事生产活动。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农民家庭尤其是家长政治地位的某种提高,也使得许多成年的农家子愿意单独顶门立户。商鞅变法与“分异令”相配套的是实行固定的授田制,所谓“授田”,无非是规定占田的限额或指定一块荒地,“无垦不垦”,都要按足额纳税。但已授田不用归还,实际等于私有。这毕竟是刚刚摆脱旧有领主制束缚的农民可以接受或乐意接受的。

商鞅“分异”政策贯彻造成了“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的风俗,这种风俗延续到汉代。关于汉代“分异”,人们经常引用《汉书·地理志》“河内……好生分”、“颍川好争讼分异”的记载和贾谊分金五子的故事,其实这种风俗在农民中最为流行。从“汉代文献所载农民家庭表”中,刘邦、陈平、高凤、倪萌,都是成年后兄弟分家的实例。如果说,汉代官僚、豪富还有为人称道的兄弟同居共财的联合家庭的话,在汉代农民家庭资料中是找不到这种例子的,这正是由于在农民中普遍实行了成年兄弟分异的规则。

这种风俗之所以能够在汉代延续下来,除了习惯势力本身的作用外,亦当时社会经济状况使然。在先秦时代实行井田制的条件下,农民虽然在人身上依附于领主,但“一夫百亩”(包括相应数量的休闲田)是有保证的,“余夫”也能够受田,这就有利于保持相对较大的家庭规模。战国秦汉建立封建地主制以后,农民人身相对自由了,可以私有土地,但他们占有的土地也同时失去了昔日的保障。战国后期国家授田制逐渐残破以至被废弃。汉代,各个农户占有耕地不等,户均已根本达不到百亩,更无论“余夫”受田了。即以郑里廪簿的材料为例,每户平均占有耕地24.83大亩,合小亩59.6亩,比一家百亩的标准差一大截;而且各户占有耕地不均等,也不以人口多少为等差。由于经济困顿,政府需要向他们贷放种子[6]。这还是西汉初年土地兼并尚未激烈时的情况。在当时生产力水平和存在封建剥削的条件下,这样的经济规模自然难以维持较大的家庭规模。按照《汉书·食货志》所载晁错的说法,这些“能耕者不过百亩”的农民,终年辛劳,也往往逃不脱“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的命运。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家庭难以容纳更多的增加的人口,除因经济困顿自然减员和“生子不举”的极端措施外,农民的子女长大后分居析产自谋生路,就是最现实的办法。在政府方面,汉代继续实行以征收人头税为主的赋税制度,农民分裂出更多的纳税户口也是其利益之所在。正是上述情况,提供了从商鞅变法开始的“分异”风俗得以延续的最重要条件。

有人用西汉人平均寿命短来解释当时甚少联合家庭,而核心家庭又明显多于主干家庭的现象[7]。我们承认这种因素是起了一定作用的。但西汉以前春秋战国时代人们的平均寿命未必高于西汉,西汉以后,尤其是东汉以后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北方大量人口夭折死亡,更不可能出现平均寿命高于西汉的奇迹,但为什么这两个时代家庭的规模、联合家庭的数量都大大超过西汉?显然,其中原因主要应该求之于西汉家庭模式自身的发展机制,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

许倬云先生写过《汉代家庭的大小》一文[8],给我很大的启发。许氏指出:“主干家庭既只容一个已婚儿子与父母同居,其余已婚及成年的儿子大约都分出去了。”这是十分正确的。许氏又指出:“……秦及西汉都是行小家庭制。秦人‘异子之科’似乎终汉之世存在,直至曹魏始废除此律,所谓‘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9]。”这也是大体正确的。但强调西汉到东汉家庭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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