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刘邦和陈平的情况已见表4有关注释。居延汉简“合24·1B”记载徐忠一家10口,除徐忠夫妇和二子二女外,还有“男同产二人”、“女同产二人”,这里的“同产”指同胞弟妹。或把“女同产”误作“妇同产”,从而把徐忠家视为“同居家庭”(即我们说的“联合家庭”)的典型事例,实谬。
四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谈谈晁错的“五口之家”,因为这牵涉到应该如何理解西汉农民家庭模式及其运动机制,如何理解主干家庭与核心家庭的关系等问题。
上面谈到,家庭规模为5口的,在凤凰山的材料中,无论户数或人数均不到总数的1/10,而在居延的材料中,其比例甚至不到1/20。根据我们的分析,西汉农民户均人口显然低于五口,顶多在4.5口上下。这种情况与晁错把“五口之家”作为当时农民家庭的代表显然是存在“矛盾”的。我们不应该无视这一问题,稀里糊涂地用“四舍五入”去取消它,也不应该由此而简单地否定晁错的说法,我们需要一种合理的解释。我认为,上述现象与“五口之家”说实际上并不牴牾,关键在于不要刻板地从字面上理解晁错讲的“五口之家”,把它解释为不多不少五人组成的家庭,而要把它理解为当时农民家庭中的一种结构、一种模式。因为这更符合汉代人的思路和历史实际。汉代人心目中的“五口之家”和战国时人讲的“家五人”并不完全一样,战国时人主要着眼于实际的家庭人口,汉代人则更着重于家庭结构。在汉代人的理念中,典型的或标准的“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和他的“父母妻子”组成的。如何休《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春秋井田记》:“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他们把“五口之家”追溯到井田制时代,似乎井田制下的农民都是“五口之家”,实际上是以汉况古,起码是简单化了。不过,这确实反映了在汉人理念中标准的“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及其“父母妻子”组成的。我们前段所引汉人对西汉家庭的叙述,以“父母妻子”为其基本组成,虽然没有说“五口之家”,实际上是与“五口之家”相通的,或者说,他们心目中也存在“五口之家”的观念。这种“五口之家”是由两对异代的夫妇(一般是户主父母和户主夫妇)以及户主的一个幼子组成的,这是一种主干家庭,是它最简单而又完整的形式。要使这种“五口之家”得以成立和延续,就不允许户主的已婚兄弟存在这一家庭之中。因为如果已婚兄弟同居,马上就会破坏“父母妻子”式的家庭结构,即使家庭人口刚好是5个人,也不能称之为“五口之家”。可以说,“五口之家”是在实行成年兄弟分异规则的条件下一种理想的完整的家庭形态。
但这种“五口之家”不是死的,而是“活”的,不是静止的,而是处于不断变动和发展之中;而且只有在这种发展和变动中才能实现和复制自己。那么,“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是如何形成发展的呢?它的形成无非是两条途径,一是从核心家庭发展而来,二是从“五口之家”复制而来。无论前者或后者,都会有一个周期,这个周期大致是男子(后来的户主)从出生到养育第一个孩子所经历的时间(假如结婚后第二年生第一个孩子,这个时间就是成婚年龄加二年)。因为“五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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