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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

时间:2009-7-24 13:53:27  来源:不详
5[3]。这和战国及以前以每户六、七口为中等之家的情况,显然有较大的差别。

其二,农民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基本上不见联合家庭。

这一点也明显不同于战国时代。居延戍卒家庭大部分为核心家庭,少部分为主干家庭,没有联合家庭。这和对汉代文献所载农民家庭的实例的分析是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延的情形视为特例。无论居延汉简或汉代文献中的农民家庭,都有户主与其兄弟同居的事例,但这些兄弟中没有一例是已经成婚的,也就是说,我们迄今为止还找不出西汉农民中联合家庭的实例。西汉时代联合家庭的例子是有的,但那是存在于富人之中,而不是存在于贫苦农民之中。例如《意林》引《风俗通义》佚文:“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两妇皆怀任。”《史》《汉》载张释之“与兄仲同居,以赀为骑郎”。《后汉书·樊宏传》记西汉末年樊宏父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三世共财”。这些都是地主富豪,与农民无涉。有人把刘邦、陈平、居延戍卒徐忠家作为兄弟“同居”[4]的联合家庭的例证,完全是误解,难以成立[5]。前引孟子谈到战国及其以前的农民,或说要赡养父母妻子,或说要赡养父母、兄弟、妻子,先秦还形成包括父母妻子兄弟的“六亲”观念,反映了联合家庭的存在。但汉人谈到西汉家庭时,一般只指父母妻子,很少提父母兄弟妻子。如《汉书》卷72《鲍宣传》:“今贫民菜食不厌,衣又穿空,父子夫妇不能相保,诚可为酸鼻。”《汉书》卷51《路温舒传》:“方今天下赖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饥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淮南子·主术训》:“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汉官仪》卷上载张敞、萧望之言:“……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 这些叙述所反映的都是主干家庭而不是联合家庭。



[1] 上文提及的65个戍卒家庭人口中,有年龄可考者119例,年龄60以上的仅4例,应该就是上述原因造成的。

[2] 参看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第46页表3,人民出版社,1986年。

[3] 葛剑雄曾经指出:“西汉延续秦代习俗,一般都是小家庭,标准的家庭是五口,但实际上并未达到五口。”(《西汉人口地理》第45页)这是就一般家庭规模而言的,更无论小农的家庭了。

[4] 在这里,有必要对“同居”这一概念的形成发展作一些说明。自商鞅变法实行“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政策以后,成年兄弟一般不处于同一个家庭中。但户主仍有抚养幼弟的责任,有时成年未婚兄弟也会由于某种原因仍未分出。这些仍与户主同处一家的兄弟,有一个专门的名称——“同居”。在《睡虎地秦简》中,“同居”有二义:一是同户为同居(《法律答问》:“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 这是泛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二是同户同母为同居(《法律答问》:“‘同居’,独户母之谓殹(也)。”“独户母”就是同一户,同一母,即在同一户中户主之兄弟)。《汉书》卷2《惠帝纪》:“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这里的“同居”,与《睡虎地秦简》“同居”的第二义相同。这些“同居”虽然与户主同一家,但与户主的“父母妻子”分属两个不同的层次,也反映了汉人家庭观念的某种变化。后来“异子之科”受到破坏,汉代逐渐出现了一些已婚兄弟同居共财的家庭;“同居”又往往成为这类家庭的专称。《汉书·惠帝纪》颜师古注:“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颜注是以后来发生的情况解释西汉初“同居”的概念,并不完全切合当时的实际。又,今之学者或用“同居家庭”代替联合家庭的概念,并非不可用,但需要说明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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