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这和战国及以前以每户六、七口为中等之家的情况,显然有较大的差别。
其二,农民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基本上不见联合家庭。
这一点也明显不同于战国时代。居延戍卒家庭大部分为核心家庭,少部分为主干家庭,没有联合家庭。这和对汉代文献所载农民家庭的实例的分析是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延的情形视为特例。无论居延汉简或汉代文献中的农民家庭,都有户主与其兄弟同居的事例,但这些兄弟中没有一例是已经成婚的,也就是说,我们迄今为止还找不出西汉农民中联合家庭的实例。西汉时代联合家庭的例子是有的,但那是存在于富人之中,而不是存在于贫苦农民之中。例如《意林》引《风俗通义》佚文:“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两妇皆怀任。”《史》《汉》载张释之“与兄仲同居,以赀为骑郎”。《后汉书·樊宏传》记西汉末年樊宏父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三世共财”。这些都是地主富豪,与农民无涉。有人把刘邦、陈平、居延戍卒徐忠家作为兄弟“同居”[4]的联合家庭的例证,完全是误解,难以成立[5]。前引孟子谈到战国及其以前的农民,或说要赡养父母妻子,或说要赡养父母、兄弟、妻子,先秦还形成包括父母妻子兄弟的“六亲”观念,反映了联合家庭的存在。但汉人谈到西汉家庭时,一般只指父母妻子,很少提父母兄弟妻子。如《汉书》卷72《鲍宣传》:“今贫民菜食不厌,衣又穿空,父子夫妇不能相保,诚可为酸鼻。”《汉书》卷51《路温舒传》:“方今天下赖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饥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淮南子·主术训》:“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汉官仪》卷上载张敞、萧望之言:“……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 这些叙述所反映的都是主干家庭而不是联合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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