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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

时间:2009-7-24 13:53:27  来源:不详
民家庭的人口超过五口,有的达到八口以至更多[2]。看来,李悝为了强调农民生活的困顿和实行平籴法的必要,选取了规模小、经济能力弱的小农家庭(“下家之数”)作为他论证的基点[3]。
先秦的“家×人”、“食口×人”“×口之家”主要着眼于家庭人口的实际数量,但也应和家庭结构有联系。一般而言,“家五人”可能是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或者是户主和他的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人口多的家庭,如七、八口之家,就可能不但包括比较大的主干家庭,而且包括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兄弟组成的联合家庭[4]。孟子说:“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又说:“王如施仁政於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孟子·梁惠王上》)前一句所反映的家庭形态是由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后一句所反映的家庭形态则包含了由父母、兄弟、妻子组成的联合家庭。《管子·君臣》:“务四支之力,修耕农之业以待令者,庶人也。是故百姓量其力於父兄之间……”这也说明当时作为农业生产单位的庶人家庭是包括兄弟在内的。先秦时代形成了所谓“六亲”或“六戚”的概念,指的就是父母、兄弟、妻子。如《吕氏春秋·论人》:“何谓六戚?父母兄弟妻子。”《汉书·贾谊传》注引应劭曰:“六亲,父母兄弟妻子也。”《墨子·城守·号令第七十》:“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产”。“同产”就是兄弟。这是因为在一个颇长的时期内,父母兄弟妻子往往同居共财,是亲属中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圈子。也就是说,“六亲”概念的形成,是以联合家庭曾经较为普遍存在为前提的。
农民家庭中包括家长的已婚兄弟,在《周礼》中也有反映。我们知道,在《周礼》中, “乡”和“遂”是实行不同制度的。“六乡”授田的办法就是上引《小司徒》说的,把“上地”授予七口之家,把“中地”授予六口之家,把“下地”授予五口之家。“六遂”则“以下剂致民”,即以“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为标准来分地和征役。《周礼·地官·遂人》云: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这是把同样数量(百亩)的上地、中地、下地,搭配以数量不等的休闲田,使之均衡。我们不妨称之为“标准百亩”。以此“百亩”授予一“夫”,即一个以男性家长为中心的“家”。这个“家”的默认标准是家长夫妇及其所抚养的人口,包括年老的父母和未婚的子女,大抵是“家五人”的规模。家庭中若有超出这一默认标准的“余夫”,则仍按“标准百亩”授田。什么是“余夫”,古今聚讼纷纭。孙诒让说:“余夫之名,与正夫皆起于一夫一妇。凡十五以上未授室者,《小司徒》通谓之‘余子’,而不得为‘余夫’。……余夫皆专据已授室之子弟言之。盖一家五口,除母妻外,男子只有三人,本身已受田,父老既不任耕,子少又未授室。必子已长及有壮弟,乃为余夫。”[5]这一说法比较合理。可见,《周礼》的“余夫”授田制度,意味着以男性家长为中心的小农家庭中包含了已婚的兄弟或已婚的儿子。
《周礼》成书于战国,但它是编者摭拾西周春秋的文教制度并融入自己的理想编排而成的。孟子所论农家经济,也追溯到理想的文王时代[6]。因此,可以认为上述关于农民家庭规模的记载大体反映了从西周春秋时期延续下来的情况。
不过,战国时期也出现导致某些农民家庭规模扩大的的因素。春秋战国以来,西周原有的国野界限逐渐消弭,士庶合流,相当多的士转化为农民,形成战国农民中的一个特殊阶层。由于这一阶层还保留了某些旧日士阶层的习俗,故在家庭构成上父母和若干已婚兄弟共居的联合家庭可能比较多。苏秦的家庭就是一例。苏秦被称为“匹夫徒步之人”(《淮南子·氾论训》)、“穷巷掘门、桑户棬枢之士”(《战国策·秦策一》)。他外出游说,妻子在家织布[7],兄弟在家种地。故苏秦死后,他的弟弟苏代继承他的事业去游说燕王哙时,自称“臣东周之鄙人也……窃释鉏耨而干大王……”他又对燕昭王说:“足下以为足,则臣不事足下矣!臣且处无为之事,归耕乎周之上地,耕而食之,织而衣之。”(《战国策·燕策一》)。这说明苏秦一家是耕织结合的自耕农。他们拥有的土地不算多。故苏秦本人曾向往当一个“有洛阳负郭田二顷”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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