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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

时间:2009-7-24 13:53:27  来源:不详
的变化,是家庭结构由核心家庭向主干家庭的转变,则仍有可以商榷的余地。因为如前所述,在实行“异子之科”的条件下,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不大可能出现后者逐渐取代前者的过程。但“异子之科”在汉代是逐渐受到了破坏,破坏的力量主要来自富豪,而不是来自农民[10],当国家对富豪的控制力削弱,这种破坏就会越演越烈。曹魏废除“异子之科”不过是这一过程发展的最终结果。



[1] 这22例在附录2表中编号分别为01、02、03、04、05、06、07、08、09、10、12、13、14、16、17、18、19、20、23、25、43、45、46、47、56。编号45的材料,母亲15岁,孩子5岁,10岁生育,不大可信。可能是孩子的生母死了,这是续娶的继母。所以没有把它计算在里面。

[2] 居延戍卒家庭材料中能确定夫妻岁差的5例,分别为4、7、12、13、16。

[3] 材料编号62,户主范弘年34岁,其父63岁,由于父亲一般与长子同居,其父养育第一个孩子应为29岁。编号54材料,户主宁盖邑配偶21岁,父52岁,母39岁。假如其母15岁生宁盖邑,则宁盖邑为24岁,其父28岁时养育了他。宁盖邑尚未有子,假如一年后育子,则宁盖邑已是25岁了。材料编号55,左丰妻22岁,父50,母38。假如其母15岁生左丰,则左丰年23,其父27岁养育了他。左丰尚未有子,假如一年后育子,则左丰时已24岁。材料编号56,张彭祖妻42岁,长子19岁,已娶妇15岁,另有一子一女。该例张彭祖子早婚,非普遍情形,但张妻已42,设张年纪比妻大6—7岁,则张亦有48—49岁了。待张之长子养育孩子以后,其弟妹亦应分家出嫁,张彭祖家就从核心家庭转化为主干家庭。又据《合》62·55载,居延城仓佐王禹年27,回觻得视女病,则其育女不晚于26—27岁。

[4] 引文见《汉书·晁错传》。这种“一堂二内”的住宅并非凭空设计的,它应是当时客观存在的典型农民住房的形式。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已出现“一宇二内”住宅的记载,其中居住的是一个四口之家的核心家庭。

[5] 见《史记·商君列传》。这一规定不是指父母要与所有成年儿子分异,而是指父母不能同时与两个(或更多)成年儿子同居。所以睡虎地秦简明确区分了儿子与父母同居或不同居这两种情况。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为盗主,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

[6] 从简牍记载看,各户所贷谷物数量与其占有的耕地成对应关系,平均每亩为1斗(除1户超过这平均数,不知是记载有误,还是有某种特殊原因),刚好与秦侓所载粟的毎亩播种量吻合。可见,这些谷物是充当种子用的。秦律采用的是大亩,则郑里廪簿所采用的也应是大亩。

[7] 岳庆平:《汉代的家庭与家族》第14页。大象出版社,1997年。

[8] 载许倬云《求古编》。

[9] 按,这是《晋书·刑法志》中语。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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