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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中古良贱制度的若干问题

时间:2009-7-24 13:53:29  来源:不详
。当然具有良贱之分是良贱制度存在的前提,但是仅仅有良贱之分还不足以形成一种系统的严格的制度。良贱制度在中国凸显于中古时期,它与此前此后的社会中都存在的良贱之分有重要的差异。突出表现为贱民阶层不仅仅包括中国封建社会几乎各个历史时期都存在的奴婢,而是在贱民阶层中又分出不仅名称不同而且等级地位也各不相同的多种贱民。在法律上和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些不同的贱民等级有着不同的社会地位,界限分明,他们被比较牢固的束缚在某一等级,其身份、等级、地位,在《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古法律中都有详细的全面的明确的规定。
    区别“良贱制度”与“良贱之分”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我们对中古良贱制度消亡问题的讨论。因为如果我们将“良贱之分”宽泛的当做“良贱制度”,那么可以说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良贱制度”始终存在。而实际情况是,严格意义上的“良贱制度”,只存在于中国中古时期。这不仅在历代的法律规定上可以清晰的体现出来,而且从社会的实际生活及对社会大多数人影响的程度来看,严格意义上的“良贱制度”,也只存在于中国中古时期。
戴建国先生最近所撰《“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一文,通过对新发现的宋代《天圣令》及有关史料的解读,对唐宋良贱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对我们颇有启发。但他对学术界普遍认为的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至北宋已走向衰落的观点,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北宋时期还存在着良贱制度,这种制度到南宋时才完全消失”。其论据之一是:“《天圣令》据宋制对其(指日本《养老令》)做了修改,将原本作为法令主体的捉送之人,改为诉良奴婢本身。此宋令说明当时社会阶级的划分在法律上仍有良贱之分。这应是法律意义上良贱制度存在的证据。”
    我认为戴文此处显然混淆了“良贱之分”与“良贱制度”的差异,把具有“良贱之分”等同于存在“良贱制度”。
    其论据之二是:“《庆元条法事类》卷一三《亡殁·驿令》:‘诸在任官身亡(赴、罢在道或干公事同),以报到日问其家良贱口数并赏,计程数给仓券。’此令所谓‘良贱口数’中的‘良贱’,无疑是指良人和贱口奴婢而言。这里所说的‘良贱’,既然出自国家法律,当然不会仅仅是一种民间的理念。”①
    我认为戴文此处仅仅以“良贱”两字就认定“良贱制度”依然存在,更是一种误解。因为正如前文所说,在元明清律中都有明确的“良贱”这个词语出现,并且亦有与“良贱”相关的规定,但这并不就能够说明严格意义上的良贱制度在元明清时期仍然存在,有“良贱之分”并不足以证明仍有良贱制度,否则,我们即可以讲中国古代社会始终有良贱制度,直到清末才消亡,那样,我们所探讨的所谓良贱制度消亡问题即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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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戴建国,《“主仆名份”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见《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60页。
二、中古贱民的多层次性及其在唐中叶后的运动情况
 
中古贱民的多层次性,学者们多有论述。这一时期的贱民基本上可以肯定为奴婢、部曲、官户(番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等。①学者们大多又将其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两大类。由于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等隶属于封建官府,故被称为“官贱”;私奴婢与部曲隶属于官僚地主和私人,故被称为“私贱”。②不同名色的贱民来源不同,地位也不同,很多学者都对此有详尽的论述,为论述的方便,此处做一简单梳理。③
    (一)官贱民
官户“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④  “官户亦是配隶没官,唯属诸司,州县无贯。”⑤可见,官户的来源有“前代以来,配隶相生”者,有“今朝配没”者,此外,还有被放免的官奴婢。对此《唐六典》记载:“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⑥另外,实际上番户就是官户,《唐六典.刑部都官》“注”文所说:“诸律令格式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称,非谓别有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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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李志生提出“非良人群体”这一概念。认为“非良人”,即为有别于良人之人,但并非全为贱民。唐代的“非良人群体”包括奴婢、部曲、客女、随身、官户、杂户、工户、乐户、太常音声人等各类人群。但他认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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