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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中古良贱制度的若干问题

时间:2009-7-24 13:53:29  来源:不详
的成立过程》,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刘俊文主编.中华书局出版,1992年7月,第191页。
  ⑤  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刘俊文主编,中华书局出版,1992年7月,第1页。
  ⑥  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第5页。

三、奴婢阶层在中唐以后的运动情况及有关概念
 
    关于奴婢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现结合学者们提出的良口奴婢、贱口奴婢和雇佣奴婢的概念对此进行阐述。
首先从唐中叶以前奴婢的来源入手,梳理一下唐中叶后不同来源的奴婢的去向。从官奴婢方面看,主要来源有罪犯籍没、战争俘虏、地方贡献、官府掠卖和世袭奴。①从私奴婢方面看,来源主要有官奴婢,良人自卖或被掠卖为奴婢和世袭奴。关于官奴婢在唐中叶后的变化情况,李天石先生在前揭文中有详尽的论述。第一,“从官奴婢的来源上看,唐中期以后,无论是因罪籍没家口为奴者,还是以战俘为奴者,都已明显减少。”第二,“随着官府手工业中和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官奴婢等贱人手工业者亦日益为和雇匠所排挤和取代,部分官奴婢已开始享有番上与纳资代役的权利了。”第三,“官奴婢制度本身在许多方面已经开始破坏、瓦解”。比如“都官掌奴婢籍帐、每年阅貌的制度,在安史之乱以后就很难正常进行了。……到了宋代,都官虽然依然设置,但是其职掌与唐朝几乎迥然不同了,它的主要工作不再是簿录俘囚、配没奴隶、掌奴婢簿籍,而是掌天下役人与在京百司吏职之籍,也许是由于职掌松闲的缘故吧,到隆兴元年,都官又监管起比部、司门之事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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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38l一391页。
②  见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第397—404页。
 
从私奴婢方面看,其来源主要有官奴婢转化而来、良人自卖或被掠卖、世袭奴。随着官奴婢来源的减少,由官奴婢转换而来的私奴婢自然也就减少了。世袭奴数量毕竟有限,所可注意者为良人自卖或被掠卖为奴者,即抑良为贱者,这就是学者们通常所称的“良口奴婢”。杨际平先生将唐代奴婢分为两种:“其一为严格意义上的奴婢,亦即法律意义上的奴婢。其二是良人自卖或被家人卖为奴仆、婢仆者。”①其中就隐含了把奴婢分为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的意思。柯昌基认为唐代奴婢的来源主要有四:“属于合法的来源为罪奴和世袭奴;属于不合法的来源为债务奴和掠卖奴。②其“合法来源”的奴婢与“法律意义上的奴婢”以及“不合法来源”的奴婢与“良人自卖或被家人卖为奴仆、婢仆者”的内涵基本上分别一致。戴建国在前述文中更是明确提出“在北宋,奴婢实际是由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组成的混合体。”③这几种说法都涉及到良口奴婢、贱口奴婢的问题,那么究竟如何看待这两种奴婢,尤其是良口奴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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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杨际平,《唐宋时期奴婢制度的变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四辑)。张国刚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
    ②  柯昌基,《宋代的奴隶》,见《四川师院学报》,1983年2期。
    ③  戴建国,《“主仆名份”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见《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72页。
 
    我认为,虽然法律并不认可压良为贱的这种形式,但实际上身为良人的破产农民,一直都是中古时期私人奴婢的重要来源。不管法律承不承认,由破产农民通过卖身、典身、抵押等多种形式转变为奴婢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而且也并不是中唐以后才出现的奴婢来源形式。由于小农经济的不稳定性,在古代社会破产的小农就有可能将自己或家人卖身,加入奴婢的行列中去,成为私人奴婢的一个源源不断的来源。其实在史书及文献中并没有贱口奴婢与良口奴婢的严格区别。中古时期,从法律规定看,是奴婢的就一定是贱口,不是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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