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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中古良贱制度的若干问题

时间:2009-7-24 13:53:29  来源:不详
的就不能是奴婢。这从敦煌文献中关于卖身为奴的各种契约和唐代韩愈、柳宗元等人处理卖身为奴的史实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中唐以后随着佃户制和雇佣制的发展,为破产的小农提供了更多的分流的去向。破产的小农很大一部分转变为佃农,即使是成为奴婢也多是与主人制定契约的雇佣奴婢。①如此以来,一方面由于封建政府鼓励奴婢放良,故而越来越多的原来的奴婢被放为良人;另一方面,破产的小农有了其他的出路(比如成为佃农),加以封建政府严禁抑良为贱,新的沦为奴婢的良人也就越来越少了。这样自唐中叶以后,经过五代阶级关系的调整,至北宋,奴婢的数量不仅大为减少,而且符合严格意义上法律规定的贱口奴婢基本上消失了,相对来说,所谓良口奴婢所占整个奴婢数量的比重就大大提高了。其实宋代的雇佣奴婢基本都属于这种“良口奴婢”。这些“良口奴婢”,虽然民间沿用了“奴婢”这一称谓,其实质已经变为雇佣者,在正式文献中亦多用“人力、女使”这种明显含有雇佣关系的称谓。应该说历史在这里已经把“奴婢”这个概念偷换了。中唐以后,奴婢制度变化的最重大的问题不仅在于良口奴婢的增多②——因为农民卖身为奴婢的现象在中国古代社会始终存在——而是宋以后卖身的奴婢多采用雇佣形式,并有明确的雇佣期限。在此种情况之下,将北宋占主流的奴婢称为雇佣奴婢比良口奴婢应该更为准确些。所谓“良口奴婢”其实是一个并不准确的概念。
    下表就奴婢来源对唐朝奴婢进行了分类,并显示其自唐中叶以后的演变情况,或可有助于说明各种奴婢的去向,以及各种奴婢概念的内涵。



上述情况说明唐朝中叶以后整个奴婢阶层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姑且不论其整体数量的变化,单就其本质也可以看出,宋朝的奴婢,无论官奴婢也好,私奴婢也好,奴婢阶层本身的雇佣化倾向是非常明显的。雇佣奴婢已经成为北宋奴婢的主流,它与唐中叶以前的奴婢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说中国中古时期的奴婢仍带有严重的奴隶制成份的话,那么进入宋代以后的这种雇佣性质的奴婢,实际是封建社会中的雇佣劳动者,这是一种质的差别。③由于这种本质的差别我们有理由认为,不仅其他贱民阶层在北宋基本不存在了,即使是奴婢阶层也已不再是中古良贱制度时期的奴婢阶层了,所以说良贱制度的消亡在北宋,当是一个比较公允的判断。
退一步说,若还是认为毕竟奴婢制度在北宋是存在的,良贱制度就不能说消亡了,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再讨论一下奴婢制度与良贱制度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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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366页。
②  杨际平认为,唐宋时期良贱制度的变化,准确点讲,应该是法律规定为贱人的奴婢阶层消失了(良贱界限亦随之泯灭),具有良人身份的所谓奴婢凸显出来。名称依旧,性质变了。我认为,在此称具有良人身份的奴婢不如直接称为雇佣奴婢,其实此说也认为这时的奴婢性质已经变称雇佣奴婢了。
③  参见李天石,《唐宋时期典身性质的变化及其意义》,《历史研究》1993年3期;《唐宋时期奴婢的雇佣化趋势及意义》,《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92年。
 

四、奴婢制度与良贱制度
 
    奴婢制度其实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直存在,直到清朝灭亡,奴婢制度才最后退出历史舞台。
关于秦汉的奴婢制度。《汉书》卷六十四上《严助传注》记载:“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①亦有“官奴婢五十以上免为庶人”②的规定。此外,“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③“没入为官奴婢……以十万数。”④近代学者们在这方面的论述是相当多的。翦伯赞先生有著名的《关于两汉宫私奴婢问题》⑤一文,此不赘述。
宋以后奴婢制度亦从未完全消失,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如金元时期,奴婢阶层依附关系甚至还有短期的加强。关于清朝的奴婢制度,亦是清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学者们用力颇深,如韦庆远等著的《清代奴婢制度》⑥对清朝奴婢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考察。
    所以我们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始终都存在着官私奴婢,只是随着时代的不同或多或少而已,但是奴婢阶层从未完全消失,奴婢制度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
    奴婢阶层作为贱民的一个阶层始终都存在,这也基本上导致良贱之分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的存在,但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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