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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中古良贱制度的若干问题

时间:2009-7-24 13:53:29  来源:不详
社会绝大多数人的良贱制度。秦汉文献中大量出现的是贵族与庶人、庶人与奴婢、罪犯的区分。如《汉书》卷六十《杜周传》载,大司空师丹等弹劾高昌侯董宏“误朝不道,坐免为庶人。”这是贵族与普通百姓的区别;再如《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载:“民以饥饿自卖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这是自卖奴婢与普通百姓的区别;《汉书》卷四《文帝纪》载:“四年五月,赦天下,免官奴婢为庶人。”这是官奴婢与普通百姓的区别。此外,汉代尚有二十等爵制及七科谪制等,虽然实际上秦汉已有了身份等级制度,或者说已有了良贱之分,但显然尚未有中古那样系统全面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度。①
在宋以后的史料中也有大量的关于“良贱之分”的记载。如《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职制(上)》记载:“诸有司事关蒙古军者,与管军官约会问。……其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清朝顺治十二年,李裀上疏极论“逃人法”的弊端时说:“……然立法过重,株连太多,使海内无贫富良贱,皆惴惴莫必旦夕之命。人情汹惧,有伤元气,可为痛心者一也。……”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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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于振波在《秦汉法律与社会》第五章《秦汉法律与社会等级》中曾对秦汉“良贱身份的法律规定”做了探讨:认为“良贱身份之划分是秦汉时期有关社会等级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人有良、贱之分。从阶级关系上说,平民为‘良’,奴婢为‘贱’,对此无需多言。秦汉时期还有根据职业及某种观念而划分的‘良’与‘贱’。”这显然只是从大概念上区分良贱,其实秦汉并无中古那样的良贱制度。
   ②  《清史稿》卷二四四《列传三十一·李裀传》。
 
    元明清的法律中也明确的运用了“良贱”这个词语,如《大元通制条格》卷三《户令》“良贱为婚”;①《明律例》十,《刑律》二,《斗殴》“良贱相殴”;《清律例》二七,《刑律》,《斗殴》上“良贱相殴”;《明律例》十一,《刑律》三,《犯奸》,“良贱相奸”;《清律例》三三,《刑律》,《犯奸》,“良贱相奸”。并有与良贱相关的“良贱异婚”“良贱同罪异罚”等等的规定。
    此外,瞿同祖先生在其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四章《阶级(续)》专辟一节讨论中国古代社会“良贱间的不平等”,从法律角度对“良贱”进行了阐释。认为“中国历史上的社会阶级,如果贵贱是一种范畴,则良贱是另一种范畴。贵贱指示官吏与平民的不同社会地位(包括法律地位在内),良贱则指示良民和贱民的不同社会地位,四民或称良民,或称齐民,字义的本身,即指出其齐一或平齐的身份,并有与贱相对的意识。贱民包括官私奴婢、倡优皂隶。以及某一时代地域的某种特殊人口,如清初山西陕西乐户、江南丐户、浙江惰民、广东蜑民等。”②经君健的《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对清代的贱民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考察。③
以上史料及研究都说明了,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都存在着广义上的“良贱之别”,秦汉有,元明清仍有。而我们所说的中国中古“良贱制度”,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一种全面系统的、规范全社会大多数人的一种身份等级制度。它首先是一种制度,而不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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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大元通制条格》卷三《户令》,法律出版社,45页。
    ②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四章《阶级(续)·良贱间的不平等》《(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241页》。
    ③  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
 
是一般概念上的“良贱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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