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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中古良贱制度的若干问题

时间:2009-7-24 13:53:29  来源:不详
由此一阶层的存在就认为类似中古时期的良贱制度也是始终存在的。前已说明,中古良贱制度是一个系统、全面的身份等级系统。这一制度中的贱民包括许多个贱民阶层,奴婢只是其中一种,它还包括在中古时期影响更为巨大的部曲,还有官户、杂户、工乐户、太常音声人等。我们应该全面的考察这一制度,若是仅仅依据奴婢这一贱民阶层是否存在,而去判断是否存在与中古时期相同的良贱制度,显然是不全面的。
明确奴婢制度与良贱制度的关系,亦有着重要的意义。戴建国认为“当官奴婢不存在了,因官奴婢而实施的请给制度、给赐制度等等也就不存在了。此时,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也就真正消亡了。”⑦并花了较大的篇幅来论证官奴婢消亡的时间当在南宋。我认为官奴婢从中唐以来逐渐衰落是一个趋势,其实,在唐后期及北宋,官府中的劳动主体已不是官奴婢而是雇佣者了。至于身为贱奴的官奴婢如宦官之类,在中国历史上直到清末,从未消失过。所以说:第一,官奴婢恐怕从没有完全从历史舞台上消失。第二,即使是官奴婢一直存在也不能意味着中国中古良贱制度尚且存在。某种贱人的少量存在,并不足以支撑起一个系统全面的良贱制度。第三,我们不能够从考察官奴婢何时消失这个思路去把握中古良贱制度的消亡。官奴婢的消亡不消亡不能从根本上决定良贱制度的消亡,它只是影响良贱制度的条件之一,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总之,不能因为北宋尚有官私奴婢的存在而认为良贱制度依然存在,其“良贱制度在北宋尚未消失”的论点也就值得商榷了。
总之,从北宋官奴婢主体已不存在,部曲、官户、杂户等身份已经消亡及私奴婢主体已变为封建雇佣者几个主要方面来看,学术界关于北宋时期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已经衰落的结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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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五《景帝纪》注引《汉仪注》。
   ②  《汉书》卷十一《哀帝纪》绥和二年诏。
   ③ 《魏志》卷十二《毛玠传》。
   ④ 《汉书》卷九九《王莽传》。
   ⑤ 《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
   ⑥  韦庆远、吴齐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5月。
⑦  戴建国,《“主仆名份”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见《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64页。
五、结语
 
以上论述说明了三点,第一,良贱之分与良贱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我们不能以是否有良贱之分而判断良贱制度是否存在;第二,中国中古良贱制度中的贱民阶层实际上包括多种不同等级的贱民,这些不同的贱民及其身份地位及与良人的关系等,在中古时期的法律中都有着明确、严格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及这些身份等级,在中唐以后的社会中,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至北宋,除奴婢外,其他贱民阶层已基本不存在了,或有些名称虽存,内涵却完全不同了。奴婢主体亦由贱口的奴婢转变为封建性质的雇佣奴婢。我们不能以某一类贱民的存在与否,判定整个中古良贱制度的存在与否。第三,虽然奴婢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着,但从严格或法律规定的意义上讲,系统的全面的影响重大深远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度,只存在于中国中古时期。我们应正确的看待奴婢制度的存在与良贱制度的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中国中古良贱制度的消亡时间大体在北宋时期,是一个较为符合客观历史的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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