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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

时间:2009-7-24 13:53:30  来源:不详
bsp;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地产作为私有财产并不以“主人底阶位”作为必要前提[66]。司马迁说:“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人,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67]班固说:“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虏,犹亡愠色。”[68]秦汉时代,除了贵族、官僚等身份性地主之外,还有为数相当多的非身份性地主。非身份性地主对土地和劳动力的占有,主要并不依靠政治权力。即使是身份性地主,土地财富的扩大也不完全依靠政治权力。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这种特点,尽管土地私有权并不是自由的,经常还要受到专制主义政治权力的某些限制,但任何一个地主家庭或家族却不可能长期垄断对土地的占有。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国封建社会,商业货币财富总是不断转化为土地财富,而且从战国秦汉开始,就出现了商人地主这一特殊阶层的秘密所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这种特点,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要求打破一切等级的羁绊和地区性的障碍。而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正是最能适应这种经济要求的一种政治制度。在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下,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对全国范围内的一切臣民和一切领域都进行全面的控制,不允许有其他任何的权力中心。所以,中国封建社会虽然有官民之分、贵贱之别,但不同阶级和等级在专制主义的皇权面前,却又都处于从属的地位。在这种政治制度下面,地主阶级只要不触犯皇帝的天威,就可以肆意进行土地兼并(包括使用经济的和超经济的手段)。秦朝的富人“田连阡陌”,“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69]。西汉的商人“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70]。东汉的“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71]。这种现象,只有在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大国才能出现,对于每个封建领主都是“他自己领地内的政府”的中世纪西欧来说,则是完全不可思议的。
    其次,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在政治上为地主阶级开辟了广阔的仕途。
    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地产虽然不以“主人底阶位”为前提,但是地主阶级是不会仅仅满足于拥有土地财富,而不要求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的。身份性地主既是贵者,又是富者;非身份性地主虽是富者,却不是贵者。可是在非身份性地主和身份性地主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非身份性地主在积累了足够的财富之后,也必然要求分享政治上的统治权力。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恰恰能满足他们的这种要求。因为任何一个独断专行的君主,都需要依靠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官僚机构来进行统治。封建官僚制度结束了少数贵族垄断政治权力.的局面,同时为所有的地主和富人开辟了广阔的仕途。专制主义越强化,官僚机构就越庞大,地主阶级做官的机会就越多。《史记·淮阴侯列传》说,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可见秦朝的富人是可以“推择为吏”的。同书《秦始皇本纪》载,始皇四年,有蝗灾,“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到了汉代,不仅纳粟可以拜爵和补官,向政府缴纳一定资财的都可以做官。景帝还把赀算十以上得官改为赀算四得官。汉武帝时,封建地主经济进一步发展,地主阶级要求有更多的进入各级政权的机会。封建国家于是规定,凡是能向政府人粟、人财、人羊、人奴婢的,都可能当郎官。有市籍的商人,原先是不能做官的,从武帝以后,这个规定也被打破了。武帝表彰儒术,“设科射策,劝以官禄”[72],这又是地主阶级仕宦的一条捷径。西汉后期,经术世家成为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东汉政权是依靠南阳、河北豪强地主集团的支持建立起来的,地主、商人、官僚三者的结合在东汉特别显著。灵帝公开“榜卖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黄绶各有差”[73]。许多豪强地主不仅拥有大量的土地和劳动人手,而且利用政治特权和宗法关系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庞大势力。
    再次,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为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超经济强制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马克思在分析封建社会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时指出,“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74]在西欧中世纪,领主对于农奴的超经济强制,由于土地所有权具有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而得到了保证。在中国封建社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具有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因此就单个的地主来说,他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显然不如西欧的领主那样有保证。地主制经济制度中的这个薄弱环节,需要依靠它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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