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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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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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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同志认为,汉武帝通过算缗、告缗令没收了大量的私人土地,使国有土地的数量空前增加,这是武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重要物质条件。其实,这是一种倒果为因的说法。武帝初算缗钱在元狩四年(前119年),杨可主持告缗、没收大量商人土地的时间要更晚一些。而在此以前,武帝已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如果封建国家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府,要雷厉风行地贯彻算缗、告缗令,在全国范围内没收大量的私有土地,那是不可想像的。 封建土地国有制是秦汉时代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但并不是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国有土地是封建国家的一种物质力量,但也并不是它唯一的物质力量。从秦朝到东汉初年,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经历了不断强化的过程,可是公田苑囿等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却不断被私有土地所排挤和削弱。东汉末年,由于战乱,无主的官田大大增加,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这时却陷于分崩离析。这种情况表明,封建专制主义政治权力的盛衰,与国有土地数量的增减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把土地国有制说成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很难说得通的。 三 马克思说:“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一一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一一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63]为了找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这种“独特的国家形式”的“最深的秘密”和“隐蔽的基础”,我们必须从分析“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人手。也就是说,必须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特点去寻找问题的答案。 中国封建生产方式和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制不同,是属于地主制的类型.在这里,支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直接生产者不是被分与份地的农奴,而是租佃土地的依附农民;剥削形态没有经过从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是以实物地租为主的混合形态;作为自然经济的补充,在全国范围内很早就形成了区域性的市场。正是由于这样一些基本经济特点,所以中国封建社会一开始就建立了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 我在拙作《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论秦始皇》这两篇文章中曾经谈到,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产不像西欧的领主庄园那样表现为一种“不可转让”的“硬化了的私有财产”,相反,土地买卖和其他形式的兼并是它正常的形态。因此,中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并不安于、也不可能像西欧的领主那样,在差不多可以与世隔绝的庄园中过着一种完全自给自足的生活,并且竭力在政治上把这种孤立分散的状态保持和巩固下来。他们为了满足扩大地产的无穷贪欲,总是热衷于建立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64]。近几年来,史学界发表了不少有关封建专制主义的文章。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胡如雷同志的《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一书,对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专制主义的关系作了很好的分析。但是应该承认,无论是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或是对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我们目前的研究都还是很不深入的。在这方面,还需要我们作出很大的努力。 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是在秦朝,但其形成应该追溯到战国时代。那时候,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成长,新兴地主阶级登上了政治舞台。在新兴地主阶级的推动下,各国大都实行了自上而下的变法运动。这些变法在政治方面具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加强王权,以封建官僚制度代替贵族的世卿世禄制;二是奖励军功,通过兼并战争消灭分裂割据状态。所以,统一、中央集权和专制主义,可以说从中国封建社会确立之日起就是地主阶级国家三位一体的历史要求。而从秦朝以后,在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虽然经历了许多朝代的更迭,其间也出现过几次分裂割据的局面,但封建地主制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国家的统一始终是历史的主流,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也始终一直延续下来。 马克思主义认为,“基础创立上层建筑,就是要上层建筑为它服务,要上层建筑积极帮助它形成和巩固……”[65]中国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之后,所以选择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这样一种上层建筑,归根结底,就是因为这种上层建筑最适合为地主制的封建经济基础服务。 首先,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充分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n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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