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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

时间:2009-7-24 13:53:30  来源:不详
经济和农民阶级服务;封建专制主义的阶级基础不是地主阶级,而是农民阶级。而这种结论显然是站不住的。


 
    史学界以往还有另一种意见,即认为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土地国有制。持这种意见的同志,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提示,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拥有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而私人对于土地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这就是专制主义皇权之所以具有绝对权威的秘密所在。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东方,主要是指“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22]。这个地区的国家在西方殖民者侵入之前,是否始终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我们暂且不去管它。就中国的历史实际来看,显然不是这种情况。因为中国从秦汉以后已经存在大量的私有土地,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东方各国的农村公社时,多次指出它们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例如,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马克思写道:“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保持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并不到处都是这种最后的原始类型的内在特征,但是,在有这一特征的任何地方,它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23]恩格斯也说:“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24]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东方专制制度”,究竟应该怎样理解,也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以中国的西周时代来说,矗立在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之上的奴隶主国家,虽然具有专制主义的色彩,但它和秦汉以后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显然有许多差别。西周贵族专制政体中的原始民主遗存[25],在秦汉以后几乎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关于秦汉以后的封建专制主义与西周奴隶制的专制主义之间的历史联系和区别,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中国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农村公社,私有土地依然不存在,那么把封建土地国有制说成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倒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中国从春秋战国以后,农村公社已经瓦解,土地开始成为私有财产,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渐取得了支配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要说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国有制,就很难说得通了。
    春秋战国之际各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改革,从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一直到秦国的商鞅变法,有一个共同的内容,就是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秦始皇兼并六国之后,“使黔首自实田”,则是统一的封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全国范围内土地私有权的正式承认。我们从西周的井田制,到春秋战国的授田、名田制,再到秦朝的“使黔首自实田”,可以看出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逐渐被封建土地私有制代替的历史轨迹。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上层建筑也在发生变化。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确立,就是这种变化的产物。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确立与土地私有化历史过程的完成差不多同时,这决非偶然的巧合。它正好说明,用土地国有制来解释封建专制主义产生的经济基础,与历史实际格格不入。
    为了阐明秦汉时代封建土地国有制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关系,有几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加以考察的。这就是:(1)废分封立郡县的经济意义。(2)封建国家对私人占有土地的限制和干预是否意味着土地私有权的不存在?(3)封建国家赋税和徭役的实质。(4)公田和苑囿池泽等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废分封立郡县的经济意义。
    秦始皇统一六国,“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26]。有的同志认为,郡县制代替分封制,表明秦朝的统治者把全国的土地都集中在封建国家手里。也就是说,郡县制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之上的一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这种看法是否正确呢?
    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曾指出郡县制并非秦始皇首创,“当春秋之世,灭人之国者,固已为县矣”;郡的设置虽然晚一些,“当七国之世,而固已有郡矣”。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也说,“郡县之法,已在秦先”。春秋战国时代的郡县,虽然不同于秦汉的郡县,但它们无疑是由分封制过渡到中央集权制的重要环节。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废除分封制,把郡县制推广到全国,这是加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一项重大措施.但是,秦朝所确立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与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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