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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

时间:2009-7-24 13:53:30  来源:不详
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任治粟都尉、领大司农以后,因为实行盐铁专卖和置均输平准,汉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很大改善。在桑弘羊的建议下,告缗令就停止执行了。哀帝时,由于社会危机日益严重,师丹又重提限田限奴婢的建议。师丹的建议总算得到了哀帝的重视,交给群臣讨论,并且制订了一个限田限奴婢的方案。但是因为遭到外戚丁、傅和哀帝佞臣董贤的反对,结果不了了之。从文帝时起,终西汉之世,封建统治阶级中不断有人要求国家对土地兼并之害进行干预,封建国家也曾经试图要限民名田,但终究都未能实现。这种情况说明,“一切政府,甚至最专制的政府,归根到底都只不过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36]。在土地私有制发展面前,国家权力对它的干预和限制所能起的作用,毕竟是很有限的。王莽企图恢复井田制,“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反而造成了社会经济的极大混乱,“天下警書然,陷刑者众”[37]。在经济必然性的压力下,他也不得不取消禁止土地买卖的“王田”制。这场“土地王有”的闹剧,终于成为促使新莽政权迅速崩溃的重要因素。它从反面证明了一个事实: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权力必须适应和保护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它不可能建立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之上。
    秦汉时代的封建统治者对于臣民虽然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但在通常情况下,臣民没有犯罪,是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的土地财产的。汉武帝为了扩建上林苑,使吾丘寿王等人“举籍阿城以南,墊厘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南山。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鄂杜之民”[38]。成帝时,“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人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39]。皇帝征用民田,要以公田抵偿,贵族向国家献田,皇帝令论价给酬,这正是土地私有权得到封建国家承认的表现。如果不存在土地私有权,也就不会出现封建国家向臣民变相购买土地这种现象了。西汉前期,封建国家为了强干弱枝,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曾实行过迁徙郡国豪杰和高赀富人充实京师的政策。但是,封建统治者对于这些被迁徙的豪富,并没有采取剥夺土地财产的措施,而是从经济上给予了补偿。例如,汉高祖九年“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40]。武帝建元三年,“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41]。这些被迁徙的豪富,虽然被迫离开了自己的故土,但在新的地方仍然占有不少土地,其中有的后来还成为有名的世家大族。像东汉的梁氏、窦氏、耿氏等大族、其先世就都是由关东迁到关中的。
    《汉书·匡衡传》记述匡衡封.临淮郡僮县之乐安乡,因沿旧郡图之误,多收了四百顷的田租,被有司劾奏“专地盗土以自益”。有的同志认为,“专地盗土”是针对封建土地国有制不可侵犯而规定的一项法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匡衡之所以遭到惩治,是因为他非法扩占封地,私吞郡县的田租,并不能由此说明汉代不存在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所谓“专地盗土”的罪名,是据《春秋》之义引申而来的。东汉的荀悦说:“《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42]在奴隶主土地国有制还没有瓦解的时候,确实是“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的,但到了秦汉时代,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早已把这种《春秋》之义抛到历史的帷幕后面去了。
    (三)封建国家赋税和徭役的实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43]主张秦汉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同志,常引用马克思的这段话作为自己的理论根据。在以往的讨论中,有不少同志已经指出秦汉时代除了公田的假税之外,一般的地租并没有和赋税合为一体,用马克思的话来套秦汉的历史实际并不合适[44]。实际的情况是,封建国家或“收泰半之赋”,或“什五而税一”、“三十而税一”,而地主的私租却是“见税什五”。封建国家的田赋有时可以减免,而地主的私租却是从来不会少收的。所以荀悦说:“官收百一之税,民输大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45]如果地租和赋税是合为一体的话,他也就不会有这样的感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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