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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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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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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或任性一样”[80]。作为地主阶级的单个人或某个集团来说,都追求一定的特殊利益,但这种特殊利益只有在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因此就要求对个人或集团的特殊利益有所限制。个人的任性必须服从阶级的意志,而阶级的意志又是通过皇权表现出来,“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81],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统治阶级中各个人的任性都必须服从一个人的任性,这个人就是皇帝。如果皇帝是个“明君”,他就能够处理好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保证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特殊利益各得其所。如果皇帝是个昏君,他就不可能处理好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就会受到某些特殊利益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地主阶级的统治就会发生危机。李斯劝秦二世行督责之术,鼓吹“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82]。秦二世非常欣赏这套理论,以为这样自己就可以肆意极欲、长有天下了。他不知道,皇帝的任性也是要受到限制的,如果在残酷剥削压迫劳动人民的同时,又不能协调好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督责越严,就越是把自己置于孤立的地位。当出现“自君卿以下至于众庶,人怀自危之心”[83]的时候,专制主义皇权也就朝不保夕了。 正确阐明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不仅是历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且对于我们今天批判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也有重要的意义。封建专制主义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上层建筑,它是建立在封建生产方式之上,并且为地主阶级专政服务的。小农经济是它得以存在的土壤,但并不是决定它所以产生的经济基础。至于土地国有制,对专制主义更不起决定的作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时间很长,可以说根深蒂固。它的残余在我们今天社会里仍然存在。要肃清这种残余,还需要我们作极大的努力。但是这种残余是剥削阶级遗留给我们的包袱,而不是落后的小农经济的必然产物。在已经消灭了封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根本不存在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的。 当结束本文的时候,我想附带谈一个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封建专制制度与国家统一并无必然联系,在我国历史上真正有效地维护国家统一局面的是中央集权制度,应该把专制制度和中央集权加以区别。我认为这种意见是值得商榷的。中央集权制度也好,专制制度也好,都不是国家统一的根本原因。我国从秦汉以后形成为统一的封建国家,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封建生产方式是地主制而不是领主制。同时,这与秦汉以后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民族共同体也有关系。从国家与法权的理论和历史来说,统一、中央集权和专制主义这三个概念自然是有区别而不能混为一谈的。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具体历史条件下,要把它们完全分开却是不可能的。不能设想,在地主阶级掌握政权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可以出现一个没有专制主义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大国。秦汉时期的历史表明,凡是专制主义皇权加强的时候,往往也是中央集权比较有效和国家统一比较巩固的时候。秦始皇、汉武帝和东汉初期的统治就是如此。至于封建专制主义对历史发展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以及像秦始皇、秦二世由于加重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而导致农民起义推翻了秦朝的统治,那是另外的问题。东汉中期和后期,外戚专权,宦官干政,皇帝成为傀儡,专制主义皇权可以说有名无实,而中央集权制度同样也遭到了极大的削弱,即使没有黄巾起义,统一帝国的瓦解恐怕也是势所必至。可见,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度和专制主义不但分不开,而且它们的命运简直就是连在一起的。 注释 ① 《日知录·秦纪会稽山刻石》. ② 《仁学》。 ③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妁起源和基础》,法律出版社1958年出版,第145页。 ④ 参看《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l卷,第274页. ⑤ 《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页. ⑥ 《汉书·刑法志》. ⑦ 《汉书·谷永传》。 ⑧ 《后汉书·刘宠传》。 ⑨ 《后汉书·张纲传》。 ⑩ 《老予》,第八十章. ⑾ 《老子》,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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