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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田租税律”考

时间:2009-7-24 13:53:44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司马迁在《史记》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说:“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学者们经常利用这则材料来说汉代存在田租税律。但是汉代的田租税律到底包含那些内容?对田租征收有哪些规定?从近期出土的张家山《二年律令》和相关传世文献来看,应该对长期困扰史学界这一问题进行必要的全新考释,这对重新认识汉代隐匿田税、漏交田税、编制《田租籍》等律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田租税律;匿田;田租籍

    [中图分类号]K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5)04-0096-04

[收稿日期]2005-04-10

 

 

    《史记》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载:“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学者们经常利用这则材料来说明汉代存在田租税律。但是汉代的田租税律到底包含那些内容?对田租征收有哪些规定?这些问题一直以来困扰学术界。可喜的是,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我们了解汉代的田租税律提供了可能。

    关于律令问题,南玉泉先生认为,自商鞅改法为律以来,国家颁布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汉律既规范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又设定刑事惩罚制度①。根据《二年律令·田律》记载,汉初政府对田税征收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如: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②

    可知国家征收刍稾税是非常严格的,每顷征收刍各两石至三石,而且是收新不收陈,违反者罚黄金四两。当各县备足一年的刍之后,就要折合收钱,每顷收五十五钱,并且“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法律对田租附加税也有明确规定。

    首先,从“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来看,对田税的缴纳有严格的法律处罚规定。上交赋税不符合要求要处以罚款。(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页)

    这条法律虽甚简单,却反映了一个重要问题,这便是有田宅而不立户,不名田宅,附名他人名籍和代替他人名田宅两种作弊行为。原来秦时其所以允许名田宅,其意在于按名籍课取田租和刍、稾税,并不是允许他们拥有私有土地。但是,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人虽有田宅而不愿为户,而把田宅附于他人名下的情况,即“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者,他们之所以要这么作,为的是要逃避官府的课税。法律明确规定要给予打击,即双方“皆令以卒戍边二岁”。   

    从秦简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对于隐匿田税、虚报田租数额、漏交田税以及所交租税不合规定者要给予处罚。龙岗秦简记载:

    坐其所匿税臧(*[貝+臧]),与灋(法)没入其匿田之稼。(简147,第121页)

    □□□不到所租□直(值),虚租而失之如◇。③(简143,第120页)

    第一条材料规定了对隐瞒田租者按其所隐瞒田租获赃数额定罪,并依法没收其隐瞒田地上的庄稼;第二条材料说明了交纳田租如果不到所租田地应该缴纳之值,虚报田租数额而设法逃漏者,要受到法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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