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1期。
⑥《龙岗秦简》,第114页。
⑦《龙岗秦简》,第127页。
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7年版,第118—119页。
⑨刘信芳:《包山楚简司法术语考释》,《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9页。
⑩前揭《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68页。
⑾释文说:“依田地比邻次第记录的簿籍。”
⑿高敏在《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中谈到了《田命籍》的问题,但是没有解释(《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关于《田命籍》,《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论语·先进》:“赐不受命而货殖焉。”对“田”、“命”都有解释。商鞅变法以来的秦及西汉王朝也给予官吏这一授田和租税方面的特权。《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吕蒙传》载,吕蒙未死时被封孱陵侯,他死后孙权令“蒙子霸袭爵,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这里的“复田五十顷”可能即在“田命籍”上登记。由此推测《田命籍》可能是记录那些具有豁免特权不需交纳田租的土地册。
⒀《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说:“部佐,乡部之佐,汉代称乡佐,《续汉书·百官志五》:‘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释文又说:“租,《说文》:‘田赋也’。《管子·国蓄》注:‘在农曰租税。’此处意为征收田赋。”(第218页)
⒁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第83页、第71页。
⒂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84页。
⒃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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