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对于隐匿田税的具体处罚情形,秦律也有规定,例如简文云:“人及虚租希(稀)程者,耐城旦、舂□□;□□□。”④(简129)这则材料说明田租征收者如果虚报田租或故意降低田租标准要处以“耐城旦”等⑤。很显然,国家对田租的征收是有一定标准的。再如:“希(稀)其程率;或稼。”(《龙岗秦简》简134,第117页)此处“程率”指国家规定的每个单位土地面积应缴纳的田租数量的标准。法律还规定:不应该逃避应缴纳的田租或降低田租标准,如“不遗程、败程租者,□;不以败程租上。”⑥(简125)如果少报土地面积,盗占田地,要按逃漏田租处罚。如“盗田二町,当遗三程者,□□□□□□□。”(《龙岗秦简》简126,第115页)再如:“一町,当遗二程者而□□□□□□□。”(《龙岗秦简》简127,第115页)即盗占田地一町、二町,按照相当于漏交二程、三程租赋处罚。
那么,“匿田”者受法律处罚后,是否可以不缴纳田租?答案是否定的。简文规定:“□者租匿田。”(简165)整理者解释说,“租匿田”就是对隐匿的田征收赋税⑦。同时,法律对缴纳租赋不合质量者要赀租者一甲。再如秦简《效律》:
仓屚(漏)*[歹+丂](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飤(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飤(食)殹(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数论*[左负右夅+久](负)之。⑧
此处几次提到“败”,其意思很明了。“败”即谓禾粟烂坏,不合质量要求。包山楚简记载:“十月乙未之日,羕陵正娄奇受期,月乙巳之日不以廷,门又败。”败即不符合法定程序⑨。同时法律对欺诈行为也进行了规定:“*[讠+作](诈)一程若二程□□之□□。”(《龙岗秦简》简128,第116页)由于评定土地等级的工作人为因素较大,容易滋生诈骗租程的行为,因此秦律做了详细规定。这里还有则汉简材料:“□效谷、遮要、县泉(悬)、鱼离、广至、冥安、渊泉写移书到……其课田案劾岁者,白太守府,毋忽,如律令。”(Ⅱ0214③:154)意思是说,如果举劾征收田租的案子,过了一年的要报告太守。这说明当时存在征纳田租不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其次、《田律》对卿级以下爵位的人,在赋税方面给予优抚的规定。如“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⑩。有卿级爵位者,每年五月户出赋十六钱,这也是相当优厚的待遇。《汉书》卷一《高帝纪》记载:“八月,初为算赋。”同书如淳注说:“《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第46页)到文帝时由于人口增多,算赋由一百二十钱减为四十钱。吕后让有卿级爵以下的人家,户出赋十六钱,足见对有军功爵的人的优抚。从《二年律令》的律文中还可以看到,国家的重点保护对象是拥有卿级爵位以上的人。他们不仅获得大量的田宅,而且还给予免除田租、刍稾税的特权。如《二年律令·户律》:“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第176页)卿以上是指左庶长至大庶长等爵位以上的人,他们占有的大量田宅,却不缴纳田租和刍稾税。
第三,汉代田租税律还规定:管理部门必须编制《田租籍》等。例如《二年律令·户律》记载: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啬夫发,即襍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讠+作](诈)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官恒先计雠,□籍□不相(?)复者,(系)劾论之。(《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8页)
我们知道,《年细籍》指记录户内人口年龄的簿籍,《田比地籍》指记录田地四至的籍册⑾。《宅园户籍》是专门用以记录民户房宅情况的簿籍。而《田租籍》、《田命籍》⑿如何解释呢?
1、《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田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⒀
2、《二年律令·行书律》: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鸡中五邮,邮人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0页)
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授予的田宅都要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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