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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中国古代的一个历史发展阶段

时间:2009-7-24 13:53:48  来源:不详
元1881年)曾复俄国维·伊·查苏利奇信,信稿凡三易,都谈到农村公社。他指出:

“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7〕这段论述很重要。它指明:在原生的形态和次生的形态递代之际,有一个过渡的阶段。(名之曰“过渡的”,那就是必须经过的,不可或缺的。)这个阶段就是农村公社(亦称农业公社)。

农村公社的最重要特征是它的土地所有制的二重性。所谓“二重性”就是:一方面,耕地牧场、山林川泽依旧是公社所有,公有制尚存;另一方面,房屋园宅地归私人所有,耕地定期在耕者之间分配,轮换使用,其产品亦属私有,私有制已经存在了。

另一个特征是公社“摆脱了牢固然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可以收容没有血统亲属关系的人,成为“自由人的社会联合”。

再一个特征是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各是一个“与世隔绝的小天地”。这一特征“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

联系我国的历史实际,灼然可见,我国古代也存在过农村公社,那就是井田制。西周时期有井田,这已是史家们的共识了。郭沫若先生据甲骨文指出:商代也已有井田。那么夏代有没有呢?有的。徐喜辰先生著《井田制度研究》一书,认为“井田起于夏初”。其说甚备,可以依据。这样,夏商周三代的二千余年就形成一个“井田制时代”,即农村公社时代。

这个时代之出现于史,决非突然,亦非偶然,它是前此社会发展的势所必至,完全合乎历史规律的。但是,关于这一发展的轨迹,在古文献中无从窥知,只有借助考古发现和研究方能知其梗概。因此,我们现依据《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8〕书中所述略作说明。

应用考古方法探索夏文化应特别重视两个区域:一个是今河南省西部的洛阳平原和颍水上游的登封、禹县一带;另一个是山西南部的汾水下游地区。传说中的夏朝都邑和一些重大史事大多同这两个地区有关。这两个地区均属仰韶文化分布的范围。仰韶文化的分区研究把郑州和洛阳地区划为一个文化分布区。区内的典型遗址是洛阳王湾和郑州大河村。王湾文化分为三期。第一期属于仰韶文化;第二期属于河南龙山文化,具有过渡性质。河南龙山文化又属于黄河中游龙山文化后期。《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说:“这一时期是父权制的确立、私有财产的产生、发展并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据放射性碳素测定,其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800—2000年之间。”〔9〕又说:

“……在这一阶段,无论农业生产或畜牧业生产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制陶业中陶轮的推广及陶窑结构的改进,缩短了劳动时间,提高了生产率。农业、畜牧业和制陶业的发展,促进了劳动分工的发展,提高了生产力,出现了比前一阶段较多的剩余产品,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了。”

“由于男子在这些生产部门中起主要作用,社会地位提高了,导致了母权制的覆灭和父权制的确立。在婚姻关系上出现了一夫一妻制。……”

“随着私有制财产的产生,出现了奴隶和自由民,出现了贫者和富者,出现了阶级。……”

“……它大致处于氏族社会的末期,相当于军事民主的阶段,它已站立在文明的大门口了。”〔10〕与河南龙山文化年代相近,距离不远,而且文化上有交流的齐家文化,〔11〕生产力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出现了以铜制工具为主要标志的冶铜业。这就加速了手工业与农业的分工,导致氏族内部的深刻变化。“在氏族内部已出现财产占有、生产私有制的现象”。〔12〕同时,成年男女合葬墓的出现,反映了当时的婚姻形态已为一夫一妻制。”〔13〕

根据地层叠压关系,在河南龙山文化王湾类型上面的是二里头文化;这是王湾类型的进一步发展,其年代大约为公元前1900—1600年。《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说:

“……二里头文化的分布及放射性碳素测定的年代与文献记载的夏族活动的地域及年代是相近的,而河南龙山文化王湾类型的分布地域与二里头早期的分布地域也是大致相吻合的。在地层关系上,河南龙山文化又直接叠压在二里头文化一期之下。因此有人在对比了两者的陶器器型及纹饰后,认为二里头文化是从河南龙山文化王湾类型发展来的,王湾类型晚期可归入夏文化范围之内。”〔14〕同书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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