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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商税和市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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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中国古代的一个历史发展阶段

时间:2009-7-24 13:53:48  来源:不详
5页又说:“二里头文化可能就是人们探索的夏代文化。 ”近故史学家徐中舒先生则肯定地说:“现在可以认定二里头文化就是夏文化。”“二里头文化共分四期,下面的两层即一、二期约在四千年前,为夏文化;三、四期为早商文化,是由龙山文化发展而来的。”〔15〕

由以上的摘引可见,在二里头文化之前,(一)家畜等动产已成为私有财产,私有制已经形成;(二)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亦已存在;(三)家庭之间已有贫富的不同和役使奴仆的现象。这些因素使社会从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过渡成为自然而且必然的事情,农村公社的井田制就此应运而生了。



历史进入春秋时代,农村公社也进入了它的解体过程。井田日juān朘月削,治地分田的旧制渐趋混乱,所有制变化了。什么原因导致这种局面呢?

马克思在复查苏利奇的信稿中说:农村公社的二重性,“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萌芽。除了外来的各种破坏性影响,公社内部就有使自己毁灭的因素。土地私有制已经通过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公社内部,这就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16〕这个堡垒,在井田中是存在的。至于外来的破坏性影响,首数刀布等铁制工具之进入农村。刀布是农夫普遍需要的生产利器。但它是商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得到,因此,它进入农村,便把农村卷入市场关系之中。这无疑是社会经济的一大进步,但对农村公社而言却是具有破坏性影响的外来力量。这样,刀布之类的铁制工具不仅能披荆斩棘、垦荒治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而且也破坏了公社与世隔绝的古老藩篱,使农村的经济乃至社会结构起了巨大变化。这种状况,加之王纲解纽,各国的公室氏室竞相聚敛;暴君污吏慢坏经界;井田旧制自不能延续了。(拙作《试论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延续和解体》〔17〕对此略有论述,兹不复赘。)于是,夏商周三代合为一个时代,拉上它的帷幕,告终了。

这个时代,若只是以传贤传子而与前代相区分,那么,三代以后也是传子家天下,何以不包括进去?这就无辞以对了。只有根据农村公社的井田制,它的起始和终了,作为这个时代的特征,那就无可非议地是一个时代了。

末了还有一个问题须简略地说一下。这个问题是,这个时代的社会性质是什么?解放以后,由于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古史专家们提出了几种不同的看法。有所谓战国封建论、西周封建论、魏晋封建论……都持之有故,反复辩难,莫衷一是。我曾长期徘徊于诸说之间,无所适从。原因是不易把某种说法完全肯定或否定。例如西周,说它是封建制吗,可是它确乎有许多关于奴隶制的记载;说它是奴隶制吗,它的关于封建制的记载更多。我们似不宜肯定其一,否定其二,避免以偏概全的缺点。为此我犹豫不能决。直到最近,我才感到,所谓社会经济形态是指,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我们只能说某种生产关系是占主要地位的,而不能说它是唯一的。列宁说过,纯粹的事物是没有的。我国史学界有一些学者主张,〔18〕夏商周三代是封建制,但含有奴隶制。这种论点较切近实际,并非调合折中之论。至于在过渡阶段迳直就是封建制,而未曾先之以奴隶制,是可能的吗?回答是,可能的。上引马克思的信稿中说过:“次生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并举。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引马克思的话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19〕这段话和上引一段是一致的,同样是很明确的。联系我国古史实际,我们应当如何具体应用它呢?

复次,还要说明一点:在一个社会里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产关系,那么如何判定哪种是占主要地位的呢?我以为要看主要生产者是什么身份的人。他是奴隶,就是奴隶制;他是农奴,就是封建制。农奴制就是封建制。三代的主要生产者是农夫,是国家农奴。而奴隶呢,是家内奴隶,主要是被役使从事贵族家内劳动。对当时的社会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前者而非后者。这一现象是很明白的,是读史者所共见的。这里似可不必再加烦读了。

注释:

〔1〕孔子说三代因仍损益,而不上及唐虞的问题, 汉朝董仲舒已经注意到了。《汉书》本传载,仲舒对策有云:“孔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此言百王之用,以此三者矣。夏因于虞,而独不言所损益者,其道如一,而所上同也。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是以禹继舜,舜继尧,三圣相受而守一道,亡救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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