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省“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9]。《行省制度研究》则将行省权力特征概括为“大而不专”,并对元朝中央政府对各行省进行有效控制、约束的各种制度和机制进行了透彻分析。不过,行省作为从中书省“分”出去“治外”的机构,因而获得了与中书省一样相应集中的权力,“体势侔中书”,“所制者远,所统者众,所寄者甚重”[10],也是不争的事实。就一地区范围而言,行省权力集中的程度,比中央的中书省也略有过之(中书省至少在制度上不掌军权)。同样是中央派出机构,行省与前朝的道、路一类机构存在明显区别。它在始出现时就被赋予比较全面的权力,级别较高,机动性较大,职在抚治而不仅是监察,并且这种集中的权力在行省地方化以后仍然得到保持。但这与承自前代的汉族模式中央集权体制是否存在矛盾呢?这就涉及到了我们要谈的第二个问题:行省制度本质上所反映出的蒙汉二元性。
《行省制度研究》上编第二章“行省机构组织与圆署分领制”末尾概括元朝行省机构组织和权力运作的特征,指出其“表面上的汉官制,实际上是蒙汉二元制”。尽管其名称、官职设置与前代行台省、行省十分相近,似乎是汉地官制,但就实质内容而言,元朝的行省主要是按照大蒙古国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处“行大断事官”模式建立的。“在由朝廷直接委派,代表朝廷分镇,与朝廷行政中枢互为表里、分辖内外及一府多员、圆议连署等方面,行省制与燕京等处三断事官制,如出一辙。”[11]这一看法十分精辟,但似乎言未尽意。再看一下上编第七章“行省制的派生物——行御史台”末尾,作者对元朝行御史台所进行的分析:
元行御史台的大区监察,虽然也可以看作汉唐以来地方大区监察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但它从汉地传统王朝监察制所继承的部分毕竟有限。……从行御史台的镇遏职能看,行台大区监察,也是蒙古统治者控制新征服区域的重要举措之一。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元行御史台大区监察体制乃是蒙元帝国统治的条件下,融有蒙古法和汉地监察传统二元因素的地方监察的新尝试。它大抵适合元王朝特殊的政治军事形势及需要。入明以后,由于行省被相互牵制的三司所取代,元帝国旧有的对征服区域控制的政治军事课题也不复存在,行御史台大区监察体制自然也就失去其继续保留的必要性了。[12]
我认为,这段论述也完全适合于、甚至是更加适合于概括元朝行省的实质。既然“行省制的派生物”行御史台是如此,那么行省制本身难道不更是如此吗?作者在上编第二章提到了行省的“蒙汉二元制”特征,却并未像对行御史台那样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在结语中,仅仅只言片语地谈到元朝行省“酷似十个大军区”,“既是大军区,又是财赋征集区”[13],也没有就这种“军区”特征所隐含的“蒙汉二元制”问题继续作出总结。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要“从更大的时空范围去探索其(按指行省)历史根源和复杂背景”,注重强调元朝行省制背后“隐藏着(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发展历程的必然抉择”,所以对其“军区”特征只能当作历史长河中“蒙元统治者对帝国疆域军事控制的偶然行为”[14],不便多费笔墨。实际上这两者未必矛盾。中国古代统治者对于合理调节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进行过反复摸索,行省制的确只是其中的一段过程,从宏观上来看具有某种必然性。但它之所以在元朝统治的特定环境下出现,归根结底仍然是由“军事控制的偶然行为”所决定的。
不妨从行省“地方化”的过程来看这一问题。尽管行省在金朝末年已经大批设立,大蒙古国也有被汉族文人比附为“行省”的三处行大断事官设置,但当世祖忽必烈建立汉族模式的元王朝后,并未在地方上普遍设立行省,而是设置了类似于前代“监司”性质的十路宣抚司,稍后又废宣抚司,改立宣慰司。世祖前期,很多地区的宣慰司与行省迭相废置,反映出蒙古统治者在究竟采取哪一种形式来统辖地方这个问题上,还在“摸着石头过河”,一时没有明确的想法。与宣慰司相比较,行省的设置灵活性更大,往往因需临时处理地方重要事务设立,事毕裁撤,或因军事目的而设,工作重点在为战事服务,其地方化的程度明显不足。推动行省制度发展的关键事件是平宋之役。至元十一年(1274),因伐宋设置荆湖行省,由伯颜以中书左丞相领行省事,“所属并听节制”[15]。荆湖行省是一个军事性质的行省,在当时成为伐宋战争的前敌最高统帅部。史料谈到伐宋战争时,往往径以“行中书省”名之,或称之为“大行省”。渡江之后,面对转瞬到手的江南大片土地,元廷自然地采取了设置行省的办法,实施简便有效的管理。随着各路军队对所向地区征服的完成,南方的江淮、江西、湖广几大行省也就诞生了。由于各行省控制的区域都很大,对一些局部地区又设立宣慰司进行管理,两者在一段时间内都具有明显的军事管制性质,仅范围大小有异。尽管元廷似乎曾有一种以宣慰司“道”作为统一地方监临区划的倾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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