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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考

时间:2009-7-24 13:52:14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藏汉文资料,对朝在西藏地方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探索,辨析了史书记载上的歧义,认定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既取决于西藏地方归附大蒙古国初期双方的约定,也取决于大蒙古国维护其统治的需要,同时也是元朝统一制度在西藏的具体体现,征税是可以确定的客观历史事实。元朝在西藏地方征收的税种,包括人丁税、地税和商税等。

【关 键 词】元朝/西藏/征税
 

      一、问题的提出

    蒙元时期,西藏地方正式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因其俗而柔其人,“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通过设立在中央的宣政院来管理全国的教和西藏地方事务,宣政院的院使和帅臣以下官员,由帝师举荐、朝廷任命,其用人原则是僧俗并用、军民通摄。(注:《元史》卷202《释老传》。)元朝在西藏实施括户、置驿、建制、驻兵、征税等措施,应该说行使了充分而有效的统治。但是,藏文史书却存在不同的记载,最典型的即是所谓忽必烈三次接受八思巴的萨迦派密宗灌顶,并三次向八思巴奉献人口与土地的说,该说谓:作为第一次灌顶的供养,忽必烈向八思巴奉献了乌思藏13万户;作为第二次灌顶的供养,奉献了藏区三却喀(chol kha);作为最后一次灌顶的供养,忽必烈按照上师八思巴的吩咐,废除了在汉地以人填河的做法,从而拯救了数万人的生命。(注: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藏文本),第277-278页,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陈庆英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0页。)其他史书尽管叙述方法不同,甚至内容也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核心并无二致。(注:阿旺贡噶索南《萨迦世系史》对此的记载是:第一次灌顶的供养是奉献13万户;第二次灌顶的供养是奉献了以大白法螺为主的法器和吐蕃三却喀的僧众与属民;第三次灌顶的供养是废除了在汉地以人填河的制度。见藏文本,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54-155页;陈庆英、高禾福、周润年汉译本第108-109页,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如果这一说法成立,而元朝皇帝又曾颁布过有关僧人和寺院可以免纳差役、赋税的圣旨,则西藏地方即可成为不承担朝廷差役、赋税的特殊地区。事实上,前引藏文史书已经确地谈到这个问题。原书说:由于上师八思巴的业力,雪山环绕的吐蕃地方不向皇帝的御库交纳贡赋、差税和承担兵役。(注: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藏文本)第296页,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陈庆英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85页。)这种说法的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当时的客观历史史实?如果它是客观事实的话,是否汉文史书的记载有误?人们究竟应该怎样对待史书中记载如此巨大的差异,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记载涉及到元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采取了怎样的管理体制,在多大程度上行使了有效管理权,甚至也涉及到元朝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存在着一种怎样的关系。既然史书中存在分歧,人们的必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理解,这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是,显然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有些人常常断章取义,有意识地来歪曲这一时期的历史,以混淆人们的视听,用未经确证的事实来否定元朝在西藏地方行使有效统治的历史,而且已经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那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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