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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考

时间:2009-7-24 13:52:14  来源:不详
,曾经在1268年、1287年和1335年,多次在西藏地方进行人口普查,以便完善赋税征收和力役摊派制度,为在西藏地方实施有效管理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
    《萨迦世系史》对忽必烈时期的西藏政策多有涉及,其中也包括是否征收赋税和摊派差役的问题。据载,早在1253年忽必烈与八思巴在六盘山会晤之后不久,曾下令“派人前往吐蕃地方摊派兵差、收取珍宝。”八思巴即以吐蕃地方地狭民贫为由,再三劝阻忽必烈不要在吐蕃地方摊派兵差。但是,忽必烈并未接受这些建议。次年(1254年),八思巴再次提出金字使者不得住宿僧舍,不得向僧人摊派乌拉差役和赋税,据说汗王一一答应下来。在忽必烈1264年颁布的“优礼僧人诏书”(即藏文诏书)中,忽必烈皇帝确实也郑重宣布,“对依律而行的僧人,无论军官、军人、守城官、达鲁花赤、金字使者皆不准欺凌,不准摊派兵差、赋税和劳役……。僧人之佛殿及僧舍,金字使者不可住宿,不可索取饮食及乌拉差役。寺庙所有的土地、河流和水磨等,无论如何不可夺占、掠夺,不可强买强卖。”(注:《萨迦世系史》(藏文本)第151-162页,汉译本第106-113页。)
    在萨迦本钦钦旺尊(dbang brtson)担任宣政院的院使时期,曾经与格恰大平章(ge chag tavi phing jang)一起来到吐蕃地方,清查人户与赋税。(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161-162页,汉译本第115页。)同样,在1345年前来西藏地方的司徒答儿麻监藏(dar ma rgyal mtshan)、朵儿只唱副使(rdo rje lcam)、也先不花佥院(a san bho kha tshe dben)等人,除了审判案件、建立驿站和稳定阿里地区局势几项任务之外,还有另一项任务就是征收赋税。(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165-166页,汉译本第118页。)
    元朝末年,帕木竹巴万户长降曲坚赞派人前往大都(今北京),给使者协饶多吉(shes rab rdo rje)、旺秋(dbang phyug)等人的任务包括:奏请“大司徒”的名号与印章,王户长的圆形银质印章,减免万户半数百姓的差税等。使者到达大都,见到宰相,并得到皇帝颁赐的圣旨,满足了他们的要求,在赋税方面,除了帕木竹巴万户属民所承担的驿站差役不能减免而外,其他一切差税都予减半。(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215-216页,汉译本第150-151页。)
    当与萨迦本钦加瓦桑布发生争执时,降曲坚赞义正词严地为自己辨解,声称自己遵守皇帝的法律,征收以干梅朵(gan me tog)地区为代表的领地内巨细差税,诚实地完成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该被污蔑陷害。当他在仁蚌(今仁布)修建了一座宫室,在贡噶修建了一座城堡并引起萨迦派的嫉恨时,他仍然表白自己切实完成了朝廷规定的各项差税,因此并不担心皇上会降下命令他移交这些建筑的圣旨。(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285页,第303页;汉译本第195页,第207-208页。)由此可见,遵守朝廷的法律,切实履行征税任务是一个地方万户长应尽的义务。

四、元朝在西藏征收的税种和税额

    元朝在蒙古地区是征收赋税的,元太宗窝阔台汗元年(1229年)八月己未,敕令蒙古人有马、牛、羊等牲畜者,百头抽一,且为“永制”。(注:《元史》卷2《太宗纪》。)在西域地区同样也是征收赋税的,只是征收方式有所不同,“西域人以丁计,出赋调,麻合没的滑剌西迷主之。”(注:《元史》卷2《太宗纪》。)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年)下令“命畏兀界内计亩输税”,(注:《元史》卷10《世祖纪》。)转变了征税方式。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肯定元朝在西藏和其他藏区也是征收赋税的。但是,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以及怎样的税额来征收,这是我们同样关心的问题。
    《元史·地理志》记载:“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注:《元史》卷《地理志》。)这里既说明元朝对边疆地区管理的完善,也说明元朝在边疆地区采取了接近内地赋税差役制度。元成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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