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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考

时间:2009-7-24 13:52:14  来源:不详
一日颁给夏鲁寺的圣旨(注:参阅照那斯图:《八思巴字和蒙古语文献》Ⅱ文献汇集,东京外国语大学亚洲非洲语言研究所1991年版,第28-32页、第76-81页、第106-112页。)等,都提到了不得征收商税和地税的问题。说明得到皇帝圣旨的这些寺院,可以享受免纳商税、地税的特权。那么,其他没有得到皇帝圣旨的、为数更多的寺院,似乎就不能享受这些特权,至少不能完全享受这些特权。他们有可能像成吉思汗皇帝、窝阔台皇帝圣旨中所说的那样,免除差役,却仍然承担超过四顷地之外的地税和商税。
      (三)元朝在西藏和其他藏区执行征税任务的“税吏”的职责
    在元朝的帝师法旨中明确提到在西藏和其他藏区执行征税任务的“税吏”,即藏文中的"sdud dang vgro vong byed ba"、"sdud dang vgrim vgrul byed ba"或者"sdud dang vgro vong byed ba ban skya"。(注:扎西旺都编:《西藏历史档案公文水晶明鉴》(藏文),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0页、第202-203页、第206-208第。)而且在皇帝和帝师颁给某一个寺院的圣旨与法旨中,往往会许以许多特权,诸如八思巴在1267年(藏历火兔年)颁赐给却顶寺的法旨即宣布,对修法的该寺僧人们,“无论任何人都不得征派兵差、赋税、劳役三者,不得征收商税,不得索要饭食及乌拉差役,不得在寺院住宿。”(注:“八思巴赐给却顶寺的法旨”,见迪特·舒(D.Schuh):《西藏印谱学》,第346-348页。)又如帝师相儿加思1307年(藏历羊年)赐给夏鲁(沙鲁)寺的法旨,是奉皇帝圣旨宣布:“对于夏鲁西寺,不得征收兵差、食物、乌拉,不得征派差役赋税,不得征敛商税、粮税,不得住入佛堂、僧舍,不得征派牛马、乘畜,不得抢夺牲口,不得强迫借贷和雇役,不得以农具什物作抵押。原归寺属之所有田地、水源草场等,不得侵占、征用,不得仗恃欺凌或挟嫌诬告。”(注:“帝师相儿加思赐给夏鲁(沙鲁)寺的法旨”,扎西旺都编《西藏历史档案公文水晶明鉴》(藏文),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0页,第202页。)但是,并非所有的寺院都能获得如此优厚的待遇,其数量也必然是有限的。其他个人或者寺院无法与这些特殊的寺院相比拟,因而,就必须按照规定,在享受诸如免除差役和免除一定数量地产税等特权之外,超过份额的土地也应该交纳赋税。(注:如公元1304年(藏历木龙年)仁钦坚赞帝师法旨;1306年(藏历火马年)桑杰贝帝师法旨;1316年(藏历火龙年)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帝师法旨;1319年(藏历土羊年)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帝师法旨;1321年(藏历铁鸡年)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帝师法旨,等等。见扎西旺都编《西藏历史档案公文水晶明鉴》(藏文),民族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200-206页;参阅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合编《西藏社会历史藏文档案资料译文集》,中国藏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2页。这些帝师法旨均强调不要征收先前所未有的赋税差役。这一点既点明了寺院和僧主所享受的特权,又十分确定地吐露了寺院和僧人交纳赋税的信息。)至于一般的普通百姓理所当然地要照章交纳赋税,承担差役。
      (四)透过元朝官方的汉文资料记载,也能看到朝廷在西藏和其他藏区征收赋税的事实
    《永乐大典》记载元祐元年(1314年)中书省提出接济吐蕃驿站史事,其中谈到朝廷决定,对吐蕃28个驿站,“各给中统钞300锭,总计8400锭,若或不足,就于宣政院所辖西番课程钱物内斟酌增给,都省官启,奉皇太后懿旨,宣政院官暗普等言,前站重困,非增多赈济不可,宜支钞10000锭以予之,至如西蕃出产货物及供奉于我者,亦可增与整治驿站。”(注:《永乐大典》卷19421站赤六,《经世大典》。)这里就提到宣政院所辖的“西番课程钱物”,还提到西藏出产的货物和供奉于皇太后者,用其赈济驿站,则知其数量之可观。又《元史》本纪记载,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冬十月甲辰,“从帝师请,以释教都总管朵儿只八兼领囊八地产钱物,为都总管府达鲁花赤总其财赋。”(注:《元史》卷22《武宗纪》一。)这还是一位专门管理财政的官员。“朵儿只八”似乎应该是一位吐蕃人,是藏名"rdo rje dpal"的汉译。既然有专门管理西藏和其他藏区地产钱物的高层机构,在西藏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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