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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考

时间:2009-7-24 13:52:14  来源:不详
清楚这一历史事实的意义就更显必要了。
    很遗憾,学术界涉足这一问题者甚少,资料的极度缺乏大概是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事实也确实如此,汉文史书中只有极其简单的几句话,藏文史书的记载也很少,而且十分分散,给研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这一问题不能回避,应该有一个切合客观历史实际的解释,笔者愿意就此问题做一点探讨。本文试图利用汉藏两种文字的资料,通过相互对勘来加以考证,对元朝在西藏地方的征税问题略陈管窥之见。限于资料,也限于本人的语言和学术研究水平,不妥乃至谬误之处肯定难免,敬请方家指正!
   二、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的客观可能性分析

    元朝在西藏地方征收赋税,从客观上来讲,存在较大的可能性,理由主要有这样几点:
      (一)西藏归附大蒙古国之初,蒙藏双方即确认了有关征税的内容
    公元1247年,阔端与萨班在凉州会谈,双方约定西藏地方归附大蒙古国的条件,其内容要点反映在“萨班致蕃人书”中。在这封信函中,受命经略西藏地方的阔端王子,任命萨迦法主萨班为答鲁花赤,要求萨班派人缮写一份包含西藏各地官员姓名、百姓数目和贡品数额的资料,一式三份,一份上缴阔端王子,另外两份分别由萨迦和各该官员收执。(注:《萨迦世系史》(藏文本),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35-140页;陈庆英、高禾福、周润年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91-94页。)信函中明确提到了蒙古人在被征服地区派遣“征税官”,以及摊派乌拉差役和兵役的问题,而且依照大蒙古国的惯例,每征服一块新的地方,即实行列土分封,将属土属民分给黄金家族的每一个成员。西藏地方也不例外,在蒙哥汗时期,就全面落实了诸王分封制度。(注:张云:《元代吐蕃地方行政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1页。)在这一制度之下,诸王即是这块土地的主人,他们自然会要求自己的臣民交纳赋税、承担差役。而且,在萨班的信函中,甚至指明了蒙古人所喜欢的贡品,诸如黄金、白银、象牙、大粒珍珠、藏红花、木香、牛黄、虎皮、豹皮、草豹皮、水獭皮、蕃呢、和乌思(今拉萨)地方的氆氇等物。他希望乌思藏各地的官员能够按照要求交纳贡品,以博得蒙古统治者的欢心。因此,在西藏地方征税是先前规定了的内容之一。
      (二)在皇帝圣旨中所反映的相关史实
    元朝时期,许多皇帝都对包括西藏地区在内的僧人和寺院颁布过圣旨,使他们获得一定的特权,这是毫无疑义的事实,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它并不是无条件和无原则的。仔细分析这些圣旨,有助于认识元朝在西藏所推行的一些政策。我们注意到,僧人不承担当兵、供应驿站等差役是确定无疑的。寺院的财产受到特殊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在寺院内下榻,以及向寺院索要实物、马匹和用具。有一些寺院也不交纳税粮和商税。但是,这只是极少数寺院可以享受的特殊优惠。一般寺院并不自然拥有这一特权。大蒙古国和元朝统治者对待各种宗教信徒有着既定的方针政策,这就是“成吉思汗皇帝、窝阔台皇帝的圣旨”,后世元朝的每一位皇帝都因循这一圣旨来处理宗教徒与社会责任的关系问题。如忽必烈皇帝在牛儿年(1277-1289年)六月三十日颁发给甘肃泾州花严海水泉禅寺首领的圣旨中,就引证“成吉思汗皇帝、窝阔台皇帝的圣旨”:“和尚们、也里可温们、先后们、答什蛮们除地税、商税外不承担任何差发,祷告上天保佑我们。”(注:蔡美彪:《泾州水泉寺碑译释》,见《元史论丛》第三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事实上,在元世祖忽必烈以及后代皇帝的圣旨里,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允许某些寺院除了不承担任何差发之外,也不承担地税和商税,如元成宗完者笃牛年(1301年)二月二十五日颁给蔡巴万户府属地以桑格如布僧格为首的陀罗尼僧众的圣旨;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六月三日颁给噶玛巴派已恩萨巴为首的僧众的圣旨;以及元顺帝至正二十八年(1348年)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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